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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网吧不学好 辍学少年盗窃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06 14:33:01


    本网讯(何徽)  16岁的花季,正是学知识本领的年龄,李某却无心向学而过早辍学,沉迷网吧不学好,导致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低,最终走向犯罪之路。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浦北县小江镇振华网吧看人上网,其看到二楼直通道左边第二排的电脑台面上有一部苹果4S手机用数据线插着充电,而机主高彬彬正和旁边的人聊天,被告人便慢慢靠近电脑台,趁被害人高彬彬与他人聊天之机迅速拨开手机数据线,盗窃了高彬彬放在电脑台面上的该台黑色苹果4S手机,快速离开网吧后将该手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押给了裴宪波。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发还给被害人高彬彬。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曾就读于福旺镇大田小学,在校期间表现一般,读三年级后缀学在家。被告人李某与父母一起生活,家中共有人口8人,家庭收入主要靠父母外出务工为主。被告人李某在村中与群众能和睦相处,缀学后不肯外出务工,未有结交不良朋友,喜欢独来独往,不肯听家里人教育,表现一般,但本质上未见对社会仇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李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发还给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该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因为在校期间无心向学而过早辍学,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低。被告人平时有夜不归宿的不良行为,但被告人的父母对该行为未足够重视,疏于管教,以致被告人脱离家庭,在不良诱因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该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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