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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公司印章自首领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4-05-06 15:13:35


    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肖旺华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被告人肖旺华担任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衡水市的“达观天下”项目工程的负责人。2010年9月,被告人肖旺华在未取得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私刻“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编码)印章一枚(该私刻印章于2013年8月30日由被告人肖旺华的父亲交至南昌县公安局)。该私刻印章被加盖于一份将徐林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函》上、一份被告人肖旺华签名的《〈达观天下工程项目〉补充协议》上,上述文件被徐林海用于起诉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木工款,造成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讼累。上述私刻印章还被加盖于被告人肖旺华签名的《承诺书》和《委托书》等文件上,上述文件被鲁万明用于起诉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承担偿还借款连带责任,造成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讼累及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经鉴定,上述文件上的“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印均与上述私刻印章章印一致,且上述私刻印章章印与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依法使用的印章章印不一致。

    2013年9月4日,被告人肖旺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旺华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肖旺华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公司的信誉及正常的活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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