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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收股金不入账被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4-05-04 17:05:23


    本网讯(高峰)  一信用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多人出资的股金却不入单位账户而自己占有使用,并冒用多人姓名从信用社贷款归己使用不偿还,最终股金及贷款共25万余元买断了自己的自由和前途。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职务侵占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艾波于2002年10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被聘用于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母享信用社担任临时信贷员。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其利用任信贷员职务之便,吸收艾吉飞等七人的股金合计12.5万元未打入信用社的账户,归其使用至今未偿还信用社。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其先后假冒凃国军等25人姓名,从该信用社共计贷款6.55万元归其使用至今未偿还。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其收到王发友等33人偿还信用社的本息共7.318776万元归其使用,至今未偿还信用社。2009年1月1日,其被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母享信用社清退后,其又于2009年4月13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入股分利骗取杨家元人民币3万元。以上各项涉案款项共计29.368776万元。

    被告人艾波担任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股金12.5万元不入账,冒名贷款6.55万元至今未偿还信用社,收贷收息7.318776万元不入账,侵占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被母享信用社清退后于2009年4月13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杨家元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镇雄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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