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无中生有签约售化肥 男子找人制假履约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04 11:30:40


    本网讯(兰珊)  为发不义之财,农民个体户竟然利用本县“全国复混肥基地”的品牌资源赚钱,无中生有地与外地人签订合同销售虚构的化肥,在被催货后竟找人制假履约,结果制、售假肥者均触犯刑律获重罪。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售假肥的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十年半、并处罚金4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制假肥的被告人宋永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3年1月出生的杨建伟系该县某村农民,个体户,高中文化。1972年4月出生的宋永标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

    2012年3月,新疆人亚某通过杨某认识了其哥杨建伟。杨建伟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的“中国农资集团化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和亚某签订了“突其”磷酸二铵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亚某向杨建伟汇款114.2万元,后杨并未履行合同,在亚某多次催促下,杨交给亚某6张假的铁路货运领货凭证,将亚某骗回新疆。

    亚某发现被骗后又返回临沂找到杨建伟,后杨找到宋永标,并提供了和“突其”磷酸二铵颜色相近的假化肥颗粒,给付宋48万元让其找人生产180吨。宋经黄某(另作处理)找到临沂某肥业公司老板赵某生产假的磷酸二铵颗粒96吨,又通过他人生产84吨,装入杨建伟提供的磷酸二铵包装袋内发货给亚某,此后杨建伟再未发货。2012年9月份,亚某再次找杨建伟协商,杨便伪造了山东某肥业公司的印章向亚某出具还款计划,案发后,杨通过其司机张某返还给亚某4万元。2013年1月份,发给亚某的化肥被新疆阿瓦提县质监局扣押,经阿克苏地区某质检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去年7月,经被害人报警,二被告人相继被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1月2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永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建伟付给宋永标的肥料加工款及受害人亚某收到的一车皮肥料价值13.2万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杨付给宋肥料款所产180吨肥料经鉴定系不合格产品,故该款项不应扣减;另杨建伟供述所产肥料系发给杨某,且亚某在收到一车皮肥料后又把该批肥料退还杨某,故该一车皮肥料货款亦不应扣减。辩护人关于杨建伟退回受害人部分赃款,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伟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