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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不给 出租人诉解除合同获准
发布时间:2014-04-14 14:13:18
本网讯(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财产并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10日,王剑租赁谢世伟位于尖山乡街上的门面及住房、原尾坝粮管所仓库及起重机一台、切断机一台、切割机一台、断线钳二把、钢丝绳六根、电子称一台、一吨机器称二台、小台称一把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租金为每年50000元。该协议约定每年租金必须在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先付款后使用。如逾期未付款,出租方有权责成承租方停止使用,并将承租方财产抵作违约金;承租方租期未满若需转租,必须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否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追收两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收回所租场地。2012年9月10日,承租方王剑将租赁物擅自转租给邓声崇等人,后经与出租方联系协商,出租方同意转租。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至2013年9月10日后,因承租人王剑未按约交纳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的租金,经出租人谢世伟多次催收未果,双方产生纠纷,谢世伟遂向法院诉求解决,诉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归还租用原告房屋、场地和设备用具,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审理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王剑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世伟与被告王剑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根据双方 “每年租金必须在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先付款后使用。如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止使用,并将乙方财产抵作违约金”及“乙方租期未满需转租,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收乙方两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收回所租场地” 的约定,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因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赔偿方式约定不明,且被告方擅自转租后已与原告协商,得到了原告方的认可,故被告方的转租行为有效,并没有构成违约转租,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对此也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赔偿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租金以年度计算,则履行合同后原告可获得的利益就是全年的租金,故被告应赔偿原告50000元的损失。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谢世伟与被告王剑签订的租房协议,由被告王剑返还原告谢世伟的租赁房屋及经营财产,并赔偿原告谢世伟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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