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同租金约定不明 法院判按市场价格履行
发布时间:2014-01-02 11:33:10
本网讯(陆志强)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判决一起双方当事人对租房合同租金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而发生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黄少贤向原告廖振刚给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的房屋租金25400元人民币。 2009年8月13日,原告廖振刚与被告黄少贤经协商,达成由被告租赁原告产权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街(三雷加油站旁)的房屋的协议。2009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了由原告廖振刚作为出租人、被告黄少贤作为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黄少贤租赁原告廖振刚产权所有的座落于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街的房屋用于经营旅社;租赁期限从200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租金第一年20000元、第二年21000元;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双方签约租赁房屋即日起承租人支付50%(10000元)到年底付清一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廖振刚交付租赁房屋给被告黄少贤使用。被告黄少贤向原告廖振刚给付第一年度租金20000元。被告黄少贤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安顺旅馆”,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第二年度的房屋租金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21000元。原、被告对第三年度以后的房屋租金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第三年度的房屋租金被告向原告给付23000元,原告已经收取。由于对第四年度的房屋租金数额的确定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廖振刚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少贤给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的房屋租金35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第四年的租金不能达成协议。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租赁房屋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2013年9月10日,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的田阳县的市场行情作出评估结论: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5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房屋租赁行为的效力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给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的租金的问题。原告廖振刚与被告黄少贤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第三年度以后的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对第四年度的房屋租金原、被告未能通过协商确定租金数额。 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对讼争租赁房屋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的租金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履行。根据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讼争租赁房屋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租金价格为25400元人民币。故被告黄少贤应按25400元向原告廖振刚给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的房屋租金。 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