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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拖欠租金不还遭诉 租户被判限期偿还
发布时间:2014-01-02 11:47:05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波限期支付原告应峰租金4,000元。 2011年6月9日,应峰与陈波签订《营业用房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8个月,租金按季度给付。2012年10月5日,双方经结算,陈波出具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应峰房租共四仟元整,归还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之前。”到期后,应峰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营业用房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房租,出具欠条,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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