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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逼承租人解除合同 出租人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2-12 15:27:22
本网讯(余志刚 覃路)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建水泥砖厂,扰民又污染环境,被厂区附近居民投诉,出租人在要求与其解除租赁合同遭到拒绝后,于是就擅自拆除租赁场地的供电设备和电线等。因“出租人以断电的方式逼迫原告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原告无法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已构成违约”。承租人因此将出租人告上法庭。 2014年1月2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景自愿与被告河池市兴业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解除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原告陈景尚欠被告兴业公司租金6.2万元,被告不再收取;被告兴业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前补偿原告陈景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陈景自愿于2014年2月25日前搬迁清楚,将租赁场地还给被告兴业公司。 2011年6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兴业公司将其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C号的一个场地出租给原告陈景使用,租赁期限5年,即从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年租金8.8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收取了租金,原告购置了水泥砖生产设备,搭建十多间临时房屋,开始从事水泥砖生产。 一年后,由于水泥砖生产噪音大,又污染环境遭到居民投诉,被告兴业公司要求原告停止水泥砖生产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遭到原告陈景拒绝,被告就拆除租赁场地的供电设备及电线,导致原告无法生产。于是原告就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架线供电,恢复生产。2013年10月12日,被告又以原告拖欠租金为由,要求原告限期搬迁,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场地租赁协议》继续合法有效。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带领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纠纷场地调查了解,掌握了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针对被告已无意要与原告合作的意愿,法官于是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案说法,辩法析理,并根据原告未经与被告协商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从事水泥砖生产,导致污染环境遭到投诉,被告擅自断电逼迫原告解除合同的客观事实,指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下,原、被告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存在的过错,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平等合理原则以及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态度,妥善处理了双方纠纷,达成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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