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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房屋到期后拒搬迁被法院判限期搬离
发布时间:2014-01-22 16:08:39
本网讯(盛月辉 江森) 因市行的战略部署和业务发展,铜鼓县农行要收回出租的店面,承租人却说,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而拒绝搬迁。2014年1月2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春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租赁原告的位于铜鼓县定江东路桥北商城东街39号店面,并支付2013年4月至2013年11月的租赁费25000元给原告。 2013年1月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将其所有的位于铜鼓县定江东路桥北商城东街39号店面一间续租给被告李香春,租赁期限为三个月,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 店面到期后,铜鼓县农行根据市行的战略部署和业务发展,需要收回该店面,多次要求被告搬迁,被告却不予以理睬。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搬迁出店面。并支付2013年4月至11月的租金25000元。 被告辩称,因我目前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搬迁,如果原告有合适的店面我愿意搬迁,租金愿意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该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赁合同届满后,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立即搬出租赁原告的店面。被告未按约搬出,继续占用原告店面,已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双方约定的租赁费为标准计算为宜,故原告要求被告搬迁店面并支付2013年4月至11月的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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