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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地里烧茅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4 09:16:58
本网讯(王忠燕) 4月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詹民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詹民义对法官说:“以后再也不在山上烧火了!” 被告人詹民义今年73岁,无儿无女,是村里的困难户、五保户。2013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在武宁县船滩镇长坪村与澧溪镇山口村交界的“小垅坳”山下的自己地里干农活,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地里的玉米秆及茅草,燃烧的茅草烧到了旁边的“小垅坳”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公顷,损失共计人民币16272.8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詹民义积极扑火,并向赶到现场的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民义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民义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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