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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委员会的四大作用
作者:刘俊 陈必爱 发布时间:2014-04-04 10:16:49
“从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到,我们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有着我们特定的历史和浓厚的政治色彩,是独一无二的。千百年来,中国一直遵循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行政机关不仅行使行政权力,也行使司法权力。“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经验中有的集体领导的传统,革命根据地政府设立裁判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因为当中国的审判制度和法制建设都处于重建的局面,百废待兴。而且“司法工作人员极其缺乏,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审判质量,贯彻实施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是与当时的国情相符合的。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使我们别具特色的委员会制度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审判工作中被沿用。 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仅在过去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在甚至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也将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彻底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首先,审判委员会的召开是建立在每个成员能来参加对案件的讨论和的情况下,这使得每位成员都能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充分表达自己的建议,不能不说是调动了审判委员会的每个成员的积极性。以上就体现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再者,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是在小组通过充分讨论以期达到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个决议吸收了每位成员的正确观点和见解,摒弃了错误的观点和做法,克服了单独做出决议的局限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准确度。这种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决策的做法,体现了民主的基础上的集中。 二是大大提高了的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助于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更好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法官虽然是中立的审判人员,但是其归根究底仍然是社会人。既然是社会人,就不可避免的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直接面对与之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社会关系。”我们并不能期待法官在面对这些社会关系时完全都能够摒弃自身作为社会人所产生的羁绊,也不能期待每个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能做到维护司法公正。幸而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它就可以将法官从这些困境中解救出来,法官在遭遇上述难题时,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这样就有利于避免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各类人情官司、金钱官司。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假如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表明此案件有任何违规和不当之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及时纠正;而另一些没有结束尚在讨论的案子,审判委员会可以引导承办人分析具体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以进一步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判决。 三是有利于法院通过对自身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经验总结,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这点看上去十分抽象,但实则不然,其实就是一个物质决定意识,而意识反作用与物质的哲学道理。“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与审判委员会的推动密不可分。”这些司法解释绝大多数针对实际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瓶颈提出解释和审判依据,对于抽象法条在具体审判运作中的适用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是来源于审判而又服务于审判。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通过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探索审判委员会的其他职能。而且还对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对承办人审理案件的期限进行严格的考核。“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还统一了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执法标准和审判规则,使这一地区的法官能方便,准确和及时的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审判委员会在这些方面可说是功不可没。 四是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因为法官可以说是技术性公务员,他们的业务水平是反应其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假如一名法官承办的案件结果总是不被审判委员会认可,那么对其工作的考核必定不会是优秀,可能会导致该法官失去晋升和嘉奖的机会。这样下去,只会使得该法官出现心理阴影,出现该办案而不敢办案不想办案的消极情形,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要想自己的审判意见不被审判委员会否认,要想自己的审判能力被接受和认可,只有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适用进行钻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形成专业的正确的审判意见。这样法官的审判水平才能得以提高,才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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