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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的建立与作用发挥
作者:王春柳 发布时间:2013-09-24 14:25:53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要舞台。早在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法发[2010]32号)的通知,指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审判庭);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2011年4月,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会议坚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增强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少年法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明会议”后,全国各地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在少年法庭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成效明显。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在此,笔者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在三河法院的实践,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期为推动少年审判工作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全文共8480字) 【关键字】未成年人 综合审判 机构 作用 一、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内涵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发展升格或者直接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一步到位,它不同于前者的刑事单一性,而是综合性的。这种机构是199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首创。 这种机构除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民事、行政、经济等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以贯彻执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从整体上发挥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及全面保护的职能作用。这是该机构最大的特点和进步。而且,这种机构完全独立,人员、力量配备更为充足,是所在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阵地。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选择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好,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这意味着涉及未成年人的所有案件将由专门的审判庭审理,少年法庭也从原来单一的刑事审判,向综合化、专业化、独立建制的方向发展,即对少年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从刑事审判领域逐渐扩大到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参与试点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将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且审理上述类型的一审和二审案件。 随着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推广,必将在司法审判中形成对未成年人更为全面的保护。 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在三河法院的实践 (一)机构建设基本情况 1、机构落实情况。为适应当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点,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确保依法公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三河法院根据廊坊中院印发的《关于抓紧在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的意见》(廊中法发[2011]13号)的通知精神,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作为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来认识,狠抓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2011年7月,该院在三河党委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三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增设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该院分别从刑事、民事、执行等部门挑选5名熟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成员,并配备1名专职书记员;同时,从擅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未成年人成长有密切关系的妇联、教育、团委等部门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2、法庭设置情况。法庭设置圆桌审判台,用一张圆形会议桌代替审判席和公诉席、被告席,充分体现法与情的交融。审判桌一侧的白墙上张贴着温馨的话语:“昨天已经过去,希望就在明天。道路在你脚下,自由在你手中。”另一侧则是“感化、教育、挽救”的字样。整个少年法庭灯光柔和、植物生机盎然、格言温暖人心,透露出一种温馨和谐的气氛,从而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情绪,使他们能面对面地接受法律、法规的教育,在感受到家庭氛围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庭造型刻意,布设独特,明亮美观,既有法庭庄重严肃的特征,又有“学校”温馨育人的特点;既可以开庭审案,又可以上法制课,一庭两用或多用。另外,还购置了照相、摄像、音响等设备,使法庭的硬件设施满足了审判的各项要求。 3、机构工作职责。为便于开展工作,该院一方面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规程》、《跟踪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和《少年刑事审判一审操作规程》,并积极探索、起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规程》,拟对少年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受案范围、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等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主要是:1,本院管辖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2,本院管辖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3,本院管辖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机构作用发挥情况 为充分发挥少年审判庭的职能作用,使综合审判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发展,该院以少年审判庭建设为中心,以少审法官队伍建设为切入点,以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为保障,全面加强综合审判工作,营造出浓厚的综合审判工作氛围。 1、提高认识,营造环境,着力加强少审文化建设 不断创新观念,拓宽思路,提高少审工作人员对综合审判工作的认识,使法官充分认识到综合审判工作是新时期少年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为全面抓好少审工作,该院专门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政治处、办公室以及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及部分审判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审判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多次就此项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把少审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出成效,形成品牌特色。办案法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同时,还像父母对待儿女一样,动之以情,关心、爱护他们;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晓之以理,引导、启发他们;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治之以症,促使其自觉悔过。 为提高少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该院还组织少审人员系统地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犯罪学》、《心理学》、《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到有计划、有保障、有笔记、有检查,使干警的政治觉悟和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2、突出特点,惩教结合,规范审理各类涉少案件 鉴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并无太多经验可供借鉴,综合审判工作的开展还需要逐步展开,尤其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后,审判人员如何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未成年人案件,也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对此,该院积极探索以综合审判为中心的预防、保护、教育、挽救机制,把教育保护、依法惩罚、矫治预防寓于整个审判当中,从刑事审判着手,逐步推开,延伸至民事、行政审判等领域,走出一条符合少审工作时代特点的新路子。 (1)规范审理涉少刑事案件 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类型集中,犯罪年龄年轻化,共同作案、结伙作案增多等特点。在该类案件审理上,该院主要是做到了以下三点: 第一,庭前调查实事求是。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该院把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在做好庭前调查上狠下功夫。首先是了解少年犯的背景资料及有关情况。采取同少年犯本人、监护人见面或到其学校、工作单位调查的方式,深入了解其自然情况、思想作风、性格特点、道德品行、家庭情况、成长环境及社会影响等。通过走访公安局、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详细掌握被告人归案后的心理变化、认罪态度等。其次是了解被告人的内心世界。在走访过程中,注意发现被告人的个性特点、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作案动机及其真实想法等。办案法官将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详细写成书面材料,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大小及归案后的心态等,为选择审理方式、方法奠定基础。 第二,开庭审理有的放矢。在庭审方式上,该院明确了“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不公开审理。即对于此类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并依法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庭审中,对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然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十分严重的青少年被告人,大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抵触情绪大,不积极配合庭审或犯罪后果较为严重的青少年被告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控、辩、审三方充分行使职权,从不同角度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社会危害程度,使其放弃对抗、配合庭审。二是坚持情感教育。在具体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针对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多为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情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着重突出情感教育。比如针对很多被告人父母及其他亲属不愿面对子女犯罪事实的情况,要求他们亲自到庭,正视子女犯罪的事实,让他们和法官一起做被告人思想工作,从情感上感化被告人,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三是坚持心理疏导。在庭审中,针对青少年被告人的心理、智力、身体发育等具体情况,因案制宜,通过心里疏导的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在庭审中,被告人一般是坐着受审,身旁一般不站法警;在审问用语上,法官注意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并多用一些通俗语言,既保持法庭的严肃性,又不使青少年烦感法官的冷酷无情;在审问方式上,插入心理学的知识,耐心引导,避免直观硬性。 第三,案件裁判慎重依法。在量刑时,充分体现从轻或减轻原则,做到能缓不实、能短不长、宽严相济、量刑适当。在一般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从青少年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把少年犯的个体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主导因素,把是否最有利于少年犯的改造成长作为衡量标准。如对于偶尔失足,虽然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情节一般,悔罪表现好,有良好监管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大胆尝试适用缓刑,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该院审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系该市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品学兼优,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吵后进行互殴,互殴中将该同学打致重伤。法庭审理中,王某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王某的家长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该院经与学校多次联系,校方表示同意王某回校学习。最终该院对王某判处了缓刑。法官经过案件回访后了解到,王某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重学机会,通过努力,顺利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 (2)构建涉少民事案件“绿色通道”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该院目前还未受理涉少行政案件。而自综合审判庭成立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一百余件。对于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该院始终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主要做到“四个到位”: 第一,司法救助救到位。在法律与政策范围内,积极主动保护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及地位,切实有效的进行维权审判。在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即在立案环节,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的诉权不因经济困难而丧失;在审判、执行环节,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均认真审查,本着有利于化解矛盾、从宽掌握的原则,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确保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不因诉讼而增加经济负担。 第二,调解工作调到位。在审判实践中,坚持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结合,诉前调解有利于减少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负担,节约诉讼资源;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比如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邀请妇联、学校、共青团和民调组织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威信;宣判调解与执行和解相结合,法官在释明答疑的同时,紧紧抓住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切中要害,把握宣判时机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执行环节,尽量采取人性化的执行方式,促使其执行和解。此外,该院十分注重调解工作中的细节,比如在问话方式和语气上也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尽量用缓和的语气交谈、对话式的方式审判等等。 第三,案件举证引到位。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向未成年人及其代理人详细释明证据相关规定,避免举证风险,依法引导举证,并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庭审教育育到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法庭教育是必要环节。例如针对父母一方为追求自己利益,而忽视子女健康成长因素或不支持抚养费等方面,在庭审中展开法治教育与伦理道德教育,从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价值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尊老爱幼的道德底线等角度进行教育,以唤起他们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意识。 3、大胆创新,认真实践,积极探索少审工作方法 该院在工作中把不断完善综合审判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敢于摸索,大胆创新,总结出一些富有特色的工作方法。 第一,“法官寄语”暖人心。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未健全,对法言法语的法律文书不容易产生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为此,该院大胆进行文书改革,在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寄语”,有效地帮助青少年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尤其是针对一些被判处刑罚,接受改造的青少年犯,在严肃的判决书后附上一份寄予希望和企盼的“法官寄语”,可以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人性的温暖,帮助他们摒弃悲观思想,认真改造。 第二,“法律条文”释法疑。为使判决书更具说服力,该院在每份判决书后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一方面,可以使各方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对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增加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惩罚力。 第三,“判后回访”促帮教。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十分注重判后回访帮教工作,通过延伸法律服务,使他们感受到人性的温暖。比如为被判处缓、管、免的每一名青少年犯建立帮教档案,进行跟踪教育,在听取本人口头汇报、书信汇报的同时,组织人员定期到青少年犯所在单位、学校、村街回访考察,全面了解掌握缓刑犯的思想工作及表现。 第四,“社区矫正”助改造。加强与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已确定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联合采取帮教措施,确保未成年犯安心进行社区服刑。一方面,法官定期走访未成年犯,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使他们放下心里包袱,正确对待社区服刑生活;另一方面,对它们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使其真心悔过,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三)机构职能延伸情况 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的作用,搞好审判只是完成了任务的一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也是该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少年审判庭成立之后,该院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更是强化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1、搞好法制讲座。该院先后到辖区内的3所中小学做法制报告19场次,受教育学生达四万五千余人次,同时,与6所中学成立“院校共建”单位,由法官义务担任学校的法制辅导员,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帮助解答法律疑问,积极传授法律知识。 2、开展模拟法庭。现在,“模拟法庭”不仅成为该院普法宣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特色活动,深受广大师生欢迎。“模拟法庭”的审判员、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全部由在校学生担当,案例的选择也是学校中常见的事件,如学生之间互相起绰号引发的同学矛盾等。在指导过程中,法官本着耐心、细心的原则,在专业性中融入趣味性,让学生在积极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过程中,学习到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意识,并规范自身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3、提出司法建议。该院在开展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建立了工作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生存状况和维权问题的专题调研,不定期反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如该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史某因经常出入该学校附近的网吧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调查,该校很多学生经常在网吧玩到深夜,严重影响学习,对学校形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该院及时与学校联系,到该校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并就这一情况向市文化局提出司法建议。文化局对此高度重视,对全市网吧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依法取缔了设在学校周边的多家非法网吧,使全市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4、抓好协调联动。搞好综合审判、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调联动。近年来,该院把搞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延伸到审判之外,一方面建立同综合审判工作的其他机构定期联系制度,做到齐抓共管,共同预防。通过发简报、快报形式,在综合审判工作相关单位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另一方面定期联合相关部门,走访检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未成年人不宜涉足的场所,还走访私营企业等可能雇佣童工的单位,全面了解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并组织由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和私营企业老板参加的培训活动,向他们讲解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共同构筑全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网络。 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三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上看,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总体发展趋势很好。但不可置否的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尚有许多发展中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就三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1、案件基数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导致投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方面的精力不足,导致调查研究、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力度不够。 2、审判资源整合方式有待明晰。少年审判庭系综合法庭,融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于一体。因此,有关审判资源整合、庭内人员分配、案件运转管理等问题还要在实际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3、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有待加强。涉少民事案件审判是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于涉少刑事案件审判的成熟经验而言,仍需要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等方面进行深入地拓展。 4、与公、检、司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没有形成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因此,纵观全国少年审判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有关法律、制度还须健全、完善;上下级法院少年审判业务还须更紧密衔接;少年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有待完善;少年审判专业化程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解决途径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是一个“朝阳”事业,也是改革的事业,既有机遇,又面临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当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越来越突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努力做到“三个正确摆位”、“ 三个到位”,即: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地位认识要正确摆位,在全局工作谋划上要正确摆位,在争先创优树立法院品牌上要正确摆位,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布置到位、后勤保障到位。 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打造特色少年审判工作模式,要立足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要加大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探索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观察员制度,实现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加大前科封存制度的研究,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领导的支持,加强与同级公、检、司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建立适合本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强化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力度,实现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坚持能动司法,注重适度延伸,建立完善“政法一条龙”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和“社会一条龙”的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机制。 3、科学考核,强化审判。要在绩效考核上做文章,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根据本地区少年法庭工作实际,将体现少年法庭工作特色的延伸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查的范围,力求全面考核少年法庭工作,充分调动少审法官工作积极性。 4、整合资源,注重调研。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开阔视野,做到诉内诉外结合,强化理论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在少年综合审判工作领域培养一批专家型、学者型法官。要强调调研成果转化,争取在少年综合审判工作上有新举措、新亮点、新形象。 【参考文献】: [1]俞亮,张弛:《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研究》,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0期,第90-94页。 [2]区鸿雁:《少年审判试点现在及存在问题探析》,载《云南人大》2008年5月。 [3]杨树明:《在改革中前行,在创新中发展—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12日。 [4]张先明:《坚决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落实情况》,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09月15日。 [5]常琴:《泌阳法院推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经验》,载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3071,于2008年07月07日访问。 [6]梁理:《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载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779,于2010年02月24日访问。 [7]马富周:《浅谈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特色审理—泌阳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办案综述》,载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5/27/304147.shtml,于2008年05月28日访问。
(作者单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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