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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许蕊   发布时间:2013-02-20 11:11:48


    近年来,北安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笔者就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北安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3人,均为汉族;其中:男性18人,女性15人;中共党员14人,民主党派2人,普通群众17人。

   (一)学历结构。人民陪审员大学以上学历16人,大专学历9人,高中以下学历8人。

   (二)年龄结构。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45岁,31岁至40岁11人,41岁至50岁15人,51岁以上6人,61岁以上1人。

   (三)职业分布。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13人,企事业单位18人,农民2人;职业分别为团委副书记、学校校长、副校长、职教中心高级讲师、市行政机关干部、医务工作者、新闻记者、下岗职工、保险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帮扶中心主任、工商联人士、林业站长等。

   (四)陪审案件情况。2012年北安法院普通程序一审案件共356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153件,占全部案件的42.97%,参审20件案件以下的25人,参审21-50件案件的8人。

    北安法院人民陪审员普遍学历层次较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好,不论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是在民商、行政审判领域,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扩大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了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在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二是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三是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

    二、人民陪审员目前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一)现在有人民陪审员的规模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北安法院没有因非正当理由长期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并推行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2009年,对因家迁居外地、工作变动,按照《决定》不适宜再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工作忙,长期不能履职的9名人民陪审员,实行了退出机制,动员其辞职,重新进行遴选。2010年根据上级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意见,又选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到2013为止,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33名。

   (三)我院采取全员轮流的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除各基层法庭的案件,考虑方便人民陪审员陪审行使职务,基本是由各基层法庭所在地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进行陪审,市院的案件除各别专业性强的案件,全部是随机抽取当地陪审员进行案件审理。

   (四)2013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为153件,均为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的普通程序案件占总数的42.97%。主要集中在民事、刑事案件中,未参与过行政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简易程序,不参与处理信访申诉案件、立案、调解、执行等阶段的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多数在庭前进行了阅卷、但庭审时发言较少,评议阶段能够积极发表意见,积极配合审判组织,认真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法官认真地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为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院十分注重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自身和议案水平。一是在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着重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庭审常识培训;二是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2006年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中院举办的法官续职培训,2007年组织人民陪审员开展每日五法条学习活动,2008年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中院举办的法官续职培训,2010年对新一轮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2011年举行了北安法院人民陪审员素质培训班;三是鼓励人民陪审员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学能力。四是2012年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进行庭审观摩、案件讨论、与审判员座谈等活动。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议案水平。

   (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从法院经费中支出,交通补助费用为每个案件20元。

   (七)我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确定政工科为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加庭审安排、日常活动、考核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档案,随时更新、记录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参加陪审情况等情况,从而对每位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二是建立参加庭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首先由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业务庭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向政工部门提出,由政工部门随机抽取或根据案情进行选择,并适度考虑每位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的类型,提前3天通知人民陪审员,同时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政工部门备存,一份由业务庭备存。

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人民陪审员能力较为突出,法律知识、社会知识丰富,工作积极性高,善于思考,对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但多数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对案件没有自己的见解,陪审与陪衬区别不大。

    二是人民陪审员主要集中在政府等机关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兼职,各有本职工作,参加陪审时间不能保障,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参与陪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把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享受。

    三是因财政部门没有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项拨款,陪审员的费用要从法院经费中支出,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偏低,影响了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降低了人民陪审员出庭率。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行权利,要从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主法治的政治高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的地位,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有效实现法官与陪审员间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升司法的能动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正义。

    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和调研力度,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鼓励干警及人民陪审员积极撰写稿件、调研文章,介绍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三是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贴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经费开支列入法院业务经费预算,报财政足额拨付,按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和参与案件审理时发生的合理补助。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补助等问题,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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