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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养统 发布时间:2014-03-18 13:39:55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对人民法院而言,走群众路线是实现内涵式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是践行为民宗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有效路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怎样扎实践行群众路线呢?本文旨在理清群众路线的理论渊源和时代内涵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总结提炼出一条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可循路径。 一、群众路线的理论渊源及发展 (一)群众路线最早的思想渊源 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意思是说要把百姓放在首位,代表国家的土神谷神其次,君王放在最后,劝导君王应以爱民为先,充分尊重并保障百姓的利益;荀子提出了“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观点,将君王比作是船,百姓比作是水,认为水既可以载船远航,亦可以使船覆没,喻意群众的力量是无比强大的;《尚书》持同样的观点,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即“老百姓才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才能安宁”。这些传统的“民本思想”就是群众路线最早的思想渊源,对中国共产党最终创立群众路线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二)群众路线近代的理论渊源 纵观近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明确提出群众路线的概念,但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理论观点。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又如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和群众在一起”、“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等等。这些理论观点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内容,是群众路线的近代理论渊源,为中国共产党最终创立群众路线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群众路线理论的正式确立 在伟大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信人民群众的无穷力量,深入践行我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随着革命的深入推进,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先后提出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共产党的路线,就是人民的路线”、“有无群众观点是我们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依靠民众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民众则将一事无成”、“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等群众观点,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理论体系。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把群众路线确定为毛泽东思想三个“活的灵魂”之一,并将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标志着群众路线理论的正式确立。 (四)群众路线的丰富和发展 首先,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这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够改变的”、“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等观点,并将“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评判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之一,使得群众路线理论得到巩固;其次,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等新思想,极大地丰富了群众路线理论的内涵;再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深化了群众路线理论的内涵;如今,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的坚实执政基础”、“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等新的论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群众路线理论。 二、群众路线的时代内涵及其内在逻辑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将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群众路线最为元初的内涵,它既回答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是什么,权力由谁赋予、为谁使用等价值观念层面的问题,也阐明了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但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不是一尘不变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时代内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为我们明确了当前群众路线的时代内涵,即:“为民、务实、清廉”,这六个字赋予了群众路线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为民是群众路线的根本宗旨。为民,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它强调的是“为了谁”,解决的是党的根本宗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句话的核心内涵正是“为民”。其实,统观群众路线理论渊源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群众路线的灵魂就在于“民本主义”,即承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来当家作主。我们党只有首先解决“为了谁”这个根本宗旨问题,才有可能正确解决“怎么做”这个方式方法问题。 (二)务实是群众路线的根本方法。务实,即讲究实际、实事求是,就是干实事、讲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它强调的是“怎么做”,解决的是党干事创业的方式方法问题。我们现在办许多事,往往不缺说法,缺的是责任、担当和实在可行的办法。所谓“天下事,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贯彻执行群众路线,“起而行之”的意义远胜于“坐而论道”,要善于从群众关注的、身边的事情做起,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只有始终坚持不图虚名、不做虚功、真抓实干,我们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好“为民”这一根本宗旨。 (三)清廉是群众路线的根本保障。清廉,即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政治本色。它强调的是“怎么样”,解决的是党的形象和本色问题。自古有云:“公生明,廉生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能否贯彻执行好群众路线,尽管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和廉洁品质同样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党员干部无法守住廉洁底线,那么即便他们有再强的能力或再大的本领,也是无法在人民群众心中形成权威性和号召力的,从而无法实现好“为民”宗旨。因此,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清廉既是根本要求,又是工作底线,还是实现“为民”宗旨的根本保障。 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扎实践行群众路线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工作作为践行依法治国、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式,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着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从本质上看,人民法院无论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还是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如前文所述,“务实”和“清廉”分别是践行群众路线的方法和保障,而“为民”才是根本宗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是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司法公开、做好司法便民、确保司法廉洁和实现司法公正。 (一)着力司法公开,努力推行阳光司法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还是一个系统、一个部门,封闭就会导致落后,开放和包容才会不断进步。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首先应当顺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趋势,回应人民群众期盼,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让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进而信任司法。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并以此形成引导、倒逼和监督机制,让公众对自己的行为能够形成正确预判,让文书质量和法官素养能够得到提升,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受到监督;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技术手段,依法向公众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等诉讼过程,从而加大审判透明度,传播司法正能量;在执行信息公开方面,要积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开平台,并通过公开相关案件信息,让公众及时知晓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各类执行措施,从而争取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着力司法便民,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彻底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机关。因此,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一方面必须强调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强调司法“被动”和“中立”的普遍职业特点;另一方面,也必须强调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强调司法“能动”和“服务人民”的特殊角色定位。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审判理念更加为民、审判程序更加便民、审判结果更加护民”的工作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主动地开展司法服务,并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做到科学、规范和人性化,为群众立案、信访、咨询等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巡回审判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并注重提升巡回审判效能,积极邀请当地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方便民众和法治教育的双重功能;便民诉讼网络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村社基层组织为依托,在广大农村实现便民诉讼网络站点员的全覆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筑牢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防线”的基础,推动社会矛盾就地化解、源头化解;司法救助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畅通救济渠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三)着力司法廉洁,努力建设过硬队伍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法官司法行为是否廉洁,事关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如果说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源头,司法廉洁则是源头的源头。因为,如果法官失去内心道德自律,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坚持廉洁办案,必然会因“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而干出徇私舞弊违法乱纪乃至枉法裁判的事来,这时渊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技艺就只会成为加重其贪财敛物的砝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也自然无从谈起。所以,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根本保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理想信念、核心素养及廉洁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法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真正做到“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加强普法工作力度,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信仰法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祛除当事人心中存在的“请客送礼好办事”的错误想法,从而消除法官腐败的源头;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政纪律,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用铁的纪律坚决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着力司法公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自古以来,我国民众就有“青天情结”,历史也为我们塑造了包拯、宋慈、海瑞等被世代百姓广为称道的司法官员。可见,司法公正不会因人因时因地的变化而改变,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言:“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正所谓:“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赏不患寡而患不公,罚不患严而患不平”。因此,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最为核心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积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及追责机制,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尺度,落实量刑规范化工作,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尊重并保障人权;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民生权益;要充分运用和解、协调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要树立“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的司法理念,规范执行机制,创新执行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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