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试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建议
作者:邢圆圆 谢海龙 发布时间:2014-03-10 09:21:28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为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当今司法体制下,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也日益突显出来,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其他审判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冲突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大困扰。审判委员会制度一时陷入困境之中,为适应现代司法体系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意愿,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笔者所在的林区法院最近便出现这样一起关于盗伐林木的案件,由于一审合议庭意见不统一,所以交由审判委员会来商讨案件,最终由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下发了一审判决书,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林区中院,中院做出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但合议庭意见仍不统一,又提交至审判委员会。于是问题出现了,由于我院本身审判人员不足,如若回避,将无法组成新的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案件将如何处理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下面笔者将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几部重要的法律也针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了相应的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审判委员会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审判委员会不仅决定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决权,而且决定着部分案件是否可以再审。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级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难以形成共识,形成统一执法标准的难题,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是优中选优,可以发挥法院的优势和整体智慧,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执法能力的不足。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下,也更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由此可见,审判委员会制度确实为我国的司法建设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应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完善性和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员在审理案件中直接听取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直接审理原则的长处就在于审判员能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并直接观察其态度表情或证据物体的实际情形,明白事实真相,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审判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根据办案人员的汇报以及查阅一些资料来决定案件,其并不能像办案法官那样与当事人进行细致接触,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因为难以全面了解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所以很难真正了解案件的实质。大量民事经济案件错综复杂。像这样的疑难案件仅仅只是靠听汇报或看材料就提出处理意见。显然很难满足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与直接审判的原则及要求是有一定出入的。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回避制度有时会产生冲突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人民法院要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审判该案的法官必须公开,也就是说案件的当事人必须知道由谁来审判这一案件。如前所述,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公开的,而公开的合议庭成员却又没有判决权,由于当事人无法知道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哪些法官属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且我国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作为回避的对象,但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遇到需要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情形,就会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实现。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司法公正所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的底线。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真正体现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平,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的初衷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但在现实审判工作中,某些个别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逃避责任,往往把普通的案件渲染成重大、疑难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并以带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使其作出对己有利的决定。这样,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可能经由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歪曲了案件的真相。另外,审判委员会享有很大的权力,其不必对案件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到司法公正。 (四)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尽合理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庭的庭长组成。受职位和本身知识水平影响,他们不可能都是精通各门法律和熟悉各类案件的全才,这些委员除了对本部门从事的审判业务比较熟悉以外,对非本部门所审判的案件不一定都特别精通,所以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在讨论到自己本部门的案件时,往往会有独到的见解,得出正确的判断。可讨论到其他部门的案件时,其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样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就大打折扣。甚至部分基层法院还会出现合议庭成员也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情形,这在出现再审以及回避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审判人员的混乱,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综上所述,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完善性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也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所以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改变这种情况,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三、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举措 (一)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违反直接审理原则,可考虑实行审判委员会旁听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应事先考虑此案件是否有可能适用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可能需要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那么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审委会成员以合适的身份参与到审判中,这样有利于审判委员会真正了解案情,做出正确的决定。 另外,也可以考虑在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上做出改革,对于一些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其不可只凭办案人员的汇报和查阅一些资料就作出决策。而应该加进一些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环节,这样既可以掌握案件更多的细节,也更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审判委员会缺乏回避制度的弊端,其根源还是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我国法律只是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作为回避对象,但却并没有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做具体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所以在现实审判中,会出现无具体法律可依的情况,造成审判程序的混乱。所以国家应颁布相关法律,细化审判委员会职责,建立相应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 另外,审判机关应对要交由审判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告知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以及组成情况,并向其说明其享有申请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而且要求审委会成员实事求是,在认为自己不符合审判委员会成员要求,应予回避的情况下,应该主动提出回避,另行安排人员负责相关事项。 (三)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审判委员会准入程序,要求审判委员会要时刻关注本院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在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前,审判委员会应对案件进行前期调查和研究,对于不符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接收。 另一方面,要完善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些委员存在的个别违法审判责任,要给予严肃处理。而且要将审判委员会的整体责任细化,追究到个人。一旦出现问题,将对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情况进行调查,审判委员会成员有权在表决时保留个人意见,这样也可以避免某些个别委员随声附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出现。 (四)对于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问题,应该予以严肃对待,不可简单凭借人员资历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人选。而要做长远打算,建立长效运转机制。以服务好现实审判工作为目标,将候选人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道德品质、作为选择的重要标准,在考虑多种现实因素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优中选优,保证审判委员会成员高水平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另外,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要结合本地法院实际,在一些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和审判人员本身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取消该院审判委员会建立。针对审判工作专业性比较强这一特征,可考虑尝试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委员会,负责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案件,这样更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得出正确的案件结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审判委员会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为服务法院审判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重大、疑难案件出现的频率不断提高,审判难度不断加大。这也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审判委员会制度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革运行程序,完善运行体制。国家也要建立相应法律法规,细化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并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相信通过多方努力,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能克服困难,走出困境,继续为促进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