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做好党的群众路线的忠实践行者
作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谢凯歌 发布时间:2014-04-03 10:21:00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传家宝,也是人民法院必须一以贯之的根本工作路线。法院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孤立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任何时候,法院工作如果背离了群众路线,就会走弯路、犯主观主义错误,出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脱节。 一切为了群众,是法院工作的永恒目标和不变追求。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息息相关。公平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基本期望。但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是通过每个案件,让每一个诉讼群众感受得到的公平。而一次个案的不公,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危害,还如培根所言“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群众寻求诉讼手段,目的在于寻求公正、维护权益,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是司法能量的传播者,关键是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制造的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作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和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每一个法官都必须时刻把群众放到心上,铭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点不经意的疏忽,都影响到司法正能量的传播和评价。“保姆偷手机案”、“天价收费案”,不仅是个别司法工作者责任心不强,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欠缺,更是司法理念的偏差,在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群众感情、群众方法上出了大问题。 一切依靠群众,是法院工作的力量根基,也是做好法院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失去了群众的依靠和支持,所谓的公平正义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法院受理案件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各种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厘清法律关系难,厘清之后适用法律难,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统一更难。这种境况下,法院工作更需要依靠群众,依靠群众从中劝解,依靠群众帮助化解。因此,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群众资源,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了解民情、熟悉民约的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双倍增”计划,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中,切实夯实法院工作的群众基础。 从群众中来,是做好法院工作的不竭源泉。有人说,当法官举起法槌的那一刻,脑子里想的只能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除了法律,法官还要想到人民。案件判得公不公,单有法律的尺度是片面的,更要用群众认可的尺度来衡量。办好每一起案件,让每一个当事人通过个案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执行好法律,也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愿望与要求。在法院工作中,要把握当前群众的司法诉求,不能坐而论道,必须对承办的每一个案件认真思考,必须深入群众,从群众那里了解真实情况,了解群众对司法的真实感受。尤其是复杂敏感案件的审理,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运用好人民观审团制度和大陪审合议庭制度,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最大限度地让司法裁判体现民意、融合民意。从群众中来,并不意味着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要善于从群众意见中提取智慧、学习经验,尤其是年轻法官,受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限制,更需要向群众学习。如果办案中多一点敏感性,多听取群众意见,多考虑群众认同方式,许多案件审理中的偏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到群众中去,是评判法院工作成效的最好方法。一个案件判得公不公,不是法官自己说了算,要由当事人来评价。群众的评价,简单直接而朴实。裁判的公正性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更要经得起群众的评断和考验。群众是最高明的老师。毛泽东曾说,“群众是真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坚持群众评判的原则,要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让微博、微信、微视“三微平台”综合发力,让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两驾马车”齐头并进,实现审判过程在阳光下运行、裁判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地接受群众的评判和监督,增强群众对司法公信的认同。要顾及群众感受,不能将司法裁判结果生硬地告诉群众,一旦群众不理解就认为群众“愚昧不懂法”,一旦群众有怨言就认为群众“难缠不通情理”,而是要怀着满腔热情,怀着为民情怀,怀着谦虚真诚,耐心倾听群众意见,把“法言法语”转换为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俗语”。要实事求是,敢于承担,对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要不遮不掩、不藏不掖,勇于直视,及时整改,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好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