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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无睱“小事” 法院判决助民工维权
发布时间:2014-02-24 15:45:24
本网讯(朱烈旗) 2月2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宣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老板肖振中赔偿民工刘春云经济损失7926元。 2013年11月,肖振中在泰和县苑前中学承包一处建筑工程。11月12日,因工地第二天需要浇铸水泥,肖振中电话要求陈某某帮忙叫四五个人来浇水泥,工钱由肖振中出,肖振中给予陈某某每叫一人10元的劳务费。11月13日,肖振中派车将陈某某叫来的刘春云等五人接到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用来吊装水泥的木架子倒下砸伤刘春云前额部。肖振中派车将刘春云送到当地乡卫生院包扎后就不再理会。 刘春云回家后又在当地卫生院连续治疗六天,花费医疗费1050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春云额部凹陷性骨折,出院后需继续治疗费1000元,伤后需休息三个月。 法院受理该案后,下达书面传票要求肖振中到庭应诉,肖振中不予理会,承办法官二次电话通知肖振中前来法庭调解,肖振中均表示自己是当老板的人,不睱顾及刘春云这样的小事,要刘春云自己去找叫他来工地的陈某某处理,自己没有时间来法院纠缠这样的小事,因而拒绝到法庭接受调解。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振中委托陈世洲帮其叫人到工地浇水泥,刘春云等人实际受肖振中的管理并由肖振中支付工资,肖振中是刘春云等人的雇主。刘春云在工作中受伤且其本人没有过错,肖振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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