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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产生妄想持刀捅死学生被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4-03-27 14:03:29


    本网讯(裴廷雪 靖凡)  近日,湖北省罗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何星强制医疗一案,依法裁决对何星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罗田人民法院做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晚19时,被申请人何星在家中精神病发产生妄想,便携带折叠刀外出意欲杀人解气。途经该县三里畈镇时,与三里畈镇中学学生熊某相遇,被申请人持刀将熊帆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熊帆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何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能力。

    2014年2月19日,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被申请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重点对被申请人何星作案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进行调查。申请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何建银、诉讼代理人潘新国依法进行了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何星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属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实施故意杀害熊帆时无辨认和控制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何某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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