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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打伤他人眼 法院驳回强制医疗申请
发布时间:2014-03-26 11:36:47


    本网讯(黄小红)  3月2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案,并决定驳回检察机关对被申请人张荣的强制医疗申请,同时责令法定代理人谢平对张荣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申请人张荣自2003年开始便精神有些异常,2004年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一个月后治疗结束便出外打工。2013年9月,被申请人张荣从深圳务工回到家中,其妻谢平及其他家属发现其精神又有异常,其妻和其叔于2013年9月14日租车将其带至医院,准备让其住院治疗。被申请人张荣趁其妻、其叔办理住院手续期间,从医院逃跑,独自走路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张荣行至泰和县某村路段时,遇见被害人罗桂骑摩托车路过,其将罗桂拦下,要求罗桂将其搭至其家中,罗桂不答应,双方发生厮打,张荣将罗桂的眼睛打伤。随后,张荣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罗桂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甲级;张荣致伤罗桂时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2013年11月5日,泰和县公安局将张荣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主治医生认为,张荣属于冲动型的精神病人,病情稳定时可以与正常人一样待人接物、正常交往,其建议治疗期届满时便可以出院,不需要强制医疗。2014年1月16日,张荣出院,出院后病情稳定,一直按医嘱服药,精神状态正常,现与其妻一起在深圳务工。

    庭审前,该案合议庭成员会见了被申请人,听取了其对家庭情况、日常生活情况及精神状况的介绍,并对被申请人的叔叔和母亲等家属进行了走访,被申请人及其叔叔、母亲均认为张荣现精神状态比较好,平时吃药能控制病情,没有必要对张荣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荣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此,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对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主张,检察机关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考虑到被申请人平时生活、工作基本正常,只是在受到外在刺激时才容易发病,且其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家属愿意配合被申请人的日常治疗和管束等具体情况,以不对其强制医疗为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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