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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贩用松香为肉制品煺毛获刑半年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4-03-26 09:08:16


    本网讯(青锋)  一口铁锅、些许松香,转眼间,就能将鸡、鸭、猪蹄、猪头等动物肉制品上的毛去除得一干二净,但留下的毒害实在不浅。3月25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左寿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接到判决后,被告人悔不当初。

    被告人左寿自1996年10月起在城固县某农贸市场经营动物肉制品煺毛加工生意。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左寿与监督部门签订了《城固县食品经营流通安全承诺书》。被告人左寿签订承诺书后,明知松香为国家禁止的食品生产添加剂,但自签订承诺书之日至2013年12月27日,仍使用工业松香进行鸡、鸭、猪蹄、猪头等动物肉制品煺毛加工。国家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明确规定松香属于禁止使用的煺毛添加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寿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左寿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松香属工业用产品,在使用松香为禽畜煺毛的过程中,松香会渗透并残留在禽畜体内,相当于加入了慢性毒药。松香含铅量较高,铅被食用后并不排泄,沉积下来会对孩子智力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松香反复使用后其毒性会越来越大,在高温加热时还会产生高温氧化,对人体的损害就更大。用松香煺毛的禽畜产品,既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也是《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不合格产品。市民一旦发现不法商贩使用松香为禽畜产品煺毛,可以向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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