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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搞传销合伙非法拘禁他人 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25 08:36:10


    本网讯(贺力平)  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女大学生陈洁婷竟强制扣留手机等随身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害人迫于无奈,跳窗逃跑,不料竟摔伤。3月24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洁婷及其两名同伙刑罚。

    出生在江西金溪县农村的陈洁婷,上学时勤奋好学,凭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但2011年大学毕业找工作时,被同乡骗至邵阳一传销组织,经过洗脑,陈洁婷成为了传销组织中的骨干成员。

    2013年5月25日,陈洁婷和传销组织中的周莹和候权森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王某骗至邵阳,陈洁婷安排周莹将王某带至双清区建设南路一民房的五楼一传销窝点。随后,陈洁婷、周莹、候权森一起负责看守并控制被害人王某,三人一起将王某身上的手机、证件、财物等强制收缴保管,并与其他男子多次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和殴打,以此限制其人身自由。

    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王某趁看守人员不注意,欲从窗户逃跑,不慎从楼上摔下致伤。王某报警,公安机关在传销窝点将陈洁婷、周莹、候权森抓获归案。

    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洁婷、周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自愿要求陈洁婷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要求周莹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对陈洁婷、周莹的作为表示谅解,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洁婷、周莹、候权森三人在传销组织的领导下为发展下线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的人身自由并使其跳楼致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庭审前,被告人陈洁婷、周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某请求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鉴于被告人陈洁婷、周莹、侯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洁婷、周莹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侯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洁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周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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