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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冲冠一怒为红颜将情敌砍成重伤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4-03-25 15:43:20
本网讯(饶海泉) 一名“90后”男子因不爽女友被招惹,便邀约一帮兄弟将“情敌”砍成重伤。3月24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被告人王军豪怀疑自己的女朋友与被害人任某关系暧昧,便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成年)、肖某(犯罪时未成年)、尹某(犯罪时未成年)三人,打算“教训”一下任某。当晚8时许,王军豪得知任某在县城一处网吧上网,马上召集三人来到网吧找到任某,将其拖到后门处一顿拳打脚踢,看到任某倒地呻吟不止,王军豪还不解恨,又拿起一把砍刀朝任某身上乱砍,致其身上多处被砍伤,四人随即逃离现场。 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丘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共支付被害人任某医疗费91000元。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标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任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王军豪的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另外三名被告人李某、肖某、尹某则与被害人任某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70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豪、李某、肖某、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之上量刑。被告人王军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肖某、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还有自首情节,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军豪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肖某、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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