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恋纠纷酿血案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死刑死缓
发布时间:2014-03-21 13:38:58


    本网讯(钟康安)  因不能正确处理好婚恋纠纷而痛下杀手,最终酿成悲剧。3月20日下午,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浪死刑、被告人严辉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田浪要求李某某(被害人,殁年19岁)随其一起前往广东继续发展二人的恋爱关系遭到拒绝后,产生了杀死李某某后自杀的念头。2013年6月1日14时许,田浪在苍梧县梨埠镇某宾馆门前,用从商店购买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李某某胸部一刀,因李某某反抗,二人摔倒在地上,田浪持刀继续猛刺被害人背部,从地上爬起来后又朝被害人前胸部、背部等部位连刺数刀。李某某因全身多处创伤并右肺贯通创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作案后,田浪持刀自杀未遂,后被抓获归案。

    2013年6月27日16时许,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某小区1栋A单元701房内,被告人严辉武与其妻子蒋某某(被害人,殁年36岁)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后严辉武从厨房拿一把菜刀在蒋某某的背后朝蒋的颈部割一刀,蒋小兰倒地后求饶,严辉武骑在蒋的身上继续持刀砍割蒋的颈部等部位,致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终因颈部严重创伤致大失血而死亡。作案后,严辉武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浪、严辉武心胸狭窄,目无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严辉武因为家庭琐事而杀害被害人,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唯考虑到本案属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严辉武有自首情节,对严辉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宣告限制减刑。被告人田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田浪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采用极端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在案发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个人认罪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