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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抢劫再强奸未成年少女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4-02-08 15:29:48
本网讯(郭毅)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在该市有较大影响大的绑架、强奸、抢劫罪案。一审以被告人李海成犯绑架、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 000元。 刚满22岁的被告人李海成因欠他人借款1500元无力归还,多次被催收后,产生了绑架他人索财偿债的意图。2013年3月22日17时许,李海成从家中带上菜刀一把途经恩阳区海山村1社的尖峰梁时,遇见放学回家的肖某某(女,17岁),李海成上前用菜刀威胁肖某某,搜出肖某某的随身现金30.50元和银行卡及其他日常用品。 晚上20时左右,李海成打电话向肖某某的父亲肖某甲索要5 000元,否则便将肖某某卖入妓院。21时许,李海成见索款无果,产生了强奸肖某某的想法,遭到肖某某强烈反抗,李海成用该刀将肖某某左脸、左手、左脚等身体多处砍伤,然后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事后为防止肖某某逃跑,被告人李海成将半裸的肖某某藏于附近的涵洞中。李海成在逃离现场时又拿走了肖某某的现金30.50元、农业银行卡一张和中兴手机一部。次日上午8时左右,肖某某爬至路边被人发现。经鉴定:肖某某所受伤为重伤。其中三个受伤部位分别达到七级、九级、十级伤残。 审理中,被告人李海成对指控其犯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作案手段残忍,连续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且强奸未成年的被害人,并致其重伤,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为惩治性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严作出了前述判决。被害人父母收到判决后对人民法院从严惩处犯罪,保护其女的权益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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