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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独臂吊机酿血案 违规雇主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31 09:27:47


    本网讯(卢春来 郭云生)  违规雇主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三角独臂吊机吊装水泥沙浆,途中吊钩突然断裂,操作人员连人带机从二楼掉下受伤。10月3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赔偿伤者50570.5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温金发娣、肖运华在会昌县庄口镇大排村竹塘坑新建房屋,并将该房屋建设事宜以100元/㎡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被告肖素发承建。2013年1月14日,该房屋第二层浇倒水泥,被告肖素发以900元/层的价格将水泥砂浆搅拌、吊装工作包给被告赖平章、肖凤发施工。2013年1月14日上午,被告赖平章、肖凤发雇请原告肖东生等人一起施工,并使用独臂吊机将已搅拌好的砂浆吊至二楼楼面。途中,被告赖平章因事离开施工现场,并交由原告肖东生负责使用独臂吊机吊装砂浆。原告肖东生在吊装过程中,因独臂吊机连接钩(千斤钩)突然断裂,原告肖东生失重与吊装设备一起从二楼楼面跌落地面,导致原告肖东生受伤。后经会昌康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肖东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认为:被告赖平章、肖凤发雇请原告肖东生从事水泥砂浆搅拌、吊装工作属雇佣关系,被告赖平章、肖凤发为雇主,原告肖来生为雇员。被告赖平章、肖凤发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吊装设备,未取得相应资质即雇请他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且提供的劳动工具存有较大安全隐患,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肖东生在操作吊装设备时,未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肖素发已获得会昌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工匠《就业培训合格证书》,被告温金发娣、肖运华不存在选任过失,且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肖素发知道被告赖平章、肖凤发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三角独臂吊机吊装砂浆,依然将水泥砂浆吊装工作包给被告赖平章、肖凤发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由被告赖平章、肖凤发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70%,由被告肖素发赔偿15%,另15%由原告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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