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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抢劫181.5元致人死亡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1-20 10:48:54
本网讯(莫秋灵) 因抢劫181.5元现金导致一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陶仁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2014年1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陶仁春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陶仁春向陶程(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陶仁刚、陶科璋等四人(均已判刑)提议抢劫,陶程等人均表示同意。后陶仁春和陶程各携带一把砍刀,由陶仁刚驾驶摩托车搭载陶仁春和陶程,陶科璋驾驶另一辆摩托车搭其他两人,从广西钟山县公安镇某村往该县燕塘镇方向行驶,伺机作案。 当行至燕塘镇某公路时,被告人遇被害人廖某周骑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廖某星回家。陶仁刚即加速追赶,追上后,用脚踹廖某周驾驶的摩托车,陶程则挥刀砍廖某周的左手腕。受伤后的廖某周继续驾车前行,陶仁刚又追上并踹了两脚,将对方连人带车踹翻在地。随后,陶仁春持砍刀追赶跌下车后的廖某星,猛砍廖某星左腿一刀,致廖某星左下肢腘窝部腘动、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陶程和陶仁刚则控制被摩托车压住的廖某周,随后陶程持砍刀砍击廖某周左后背两刀,致廖某周轻伤。陶程、陶仁刚从廖某周处劫得现金181.5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8元)后,驾驶摩托车接上陶仁春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仁春结伙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具有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陶仁春系犯意提起者和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罪责最大,应依法惩处。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陶仁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陶仁春不服,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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