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道敏 吕清莹) 三个月共同作案49起,三名瘾君子终落法网。3月5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尹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成、尹大、吴亮在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至冉家坪村路段,采取拦车胁迫司机给钱后才放行的作案手段,敲诈司机现金人民币10元至200元或香烟,敲诈钱物金额合计人民币4025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555元,物品黄芙蓉王香烟19包,蓝芙蓉王香烟1包,折价为人民币470元。所得赃款赃物均被三人用于吸毒及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成、尹大、吴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拦车威胁的方法,多次敲诈勒索过路司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尹大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成、吴亮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