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聋哑人多次合伙抢夺女司机提包获刑并受罚
发布时间:2014-03-04 10:43:04


    本网讯(梁军)  他们本该是受人同情的弱势群体,却不谋取正当职业,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多次抢夺女司机提包。3月3日获悉,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以四名聋哑人犯抢夺罪,判处王存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王刚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判处孙康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判处董翔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2013年2月27日18时,聋哑人王存、董翔、王刚、孙康窜至枣阳市北城大南街建设银行门口。这时,王存发现一女青年独自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从此路过。于是,他伸出左手示意给董翔、王刚、孙康。只见董翔上前挥手拦住轿车,孙康从左边敲车门窗作掩护。就在车主下车问情况时,王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市,从副驾位上拿走车主价值8708元的LV提包一个,内装现金1.3万余元、加油卡、银行卡、购物卡等。待车主明白后,案犯早已逃之夭夭。

    案发后,上述四名聋哑人先后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3月,枣阳人王存、董翔和河南人王刚、孙康勾结一起,先后在枣阳市大西街、光武路、西城等地作案5起,抢走周某、杨某、蔡某、杜某、陈某等5名女司机现金2.26万元,以及手提包5个、铂金手镯一只、帝驼手表一块、加油卡、购物卡、银行卡等,现金及物质折款共计5.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存、董翔、王刚、孙康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王存、王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四被告人系聋哑人,均可以减轻处罚。为此,根据每人的犯罪和归案后认罪情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