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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不慎撞坏饮料亭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26 15:28:50
本网讯(黄丽丽 韦云雷) 一男子就因开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进而撞上路边的饮料亭,饮料亭内的财物被毁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维金财产损失2000元人民币;被告陆创强赔偿原告黄维金财产损失33000元人民币。 2013年4月21日02时50分,被告陆创强驾驶被告李慎阳所有的轻型货车沿石羊塘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华润大药店前,被告陆创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碰撞道路西侧外原告黄维金经营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市场黄维金饮料亭”,造成原告黄维金经营的饮料亭和轻型货车以及饮料亭内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创强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当晚,被告陆创强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陆创强于2013年4月21日赔偿原告黄维金的损失35000元。但至今被告陆创强没有赔偿,原告黄维金遂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李慎阳为其所有的轻型货车在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一份交强险,双方约定:(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陆创强经公告传唤,被告李慎阳、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陆创强应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被告陆创强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被告陆创强未主张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5000元人民币。被告李慎阳为其所有的轻型货车在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 对于原告损失余额33000元,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慎阳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该损失由被告陆创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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