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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看人不顺眼”两次打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04 14:11:19
本网讯(杨勇军 姜启明) 一名年仅十九岁的男子,仅因“看人不顺眼”,两次动手打伤别人。近日,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明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今年十九岁的吴明红系荣县旭阳镇人。2012年10月12日12时许,吴明红在旭阳镇附北街某理发店等候理发时,对旭阳镇某学校初中学生张某为上课赶时间要求先理发而“看其不顺眼”,并动手殴打张某,致其眼、鼻、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受害人张某的伤属轻微伤。 2013年11月23日9时许,吴明红与李钰林(另处)等人在旭阳镇北街一网吧上网时,嫌同在网吧上网的胡某多看了自己一眼,心生不满而对胡某“看不顺眼”,遂伙同李钰林与胡某等人在该网吧门口发生打斗,并携带弹簧刀同李钰林一起冲进网吧,对胡平的同学程某、明某(均系未成年人)进行殴打。在程某、明某受伤后跑离现场时,吴明红与李钰林仍持刀追赶至旭阳镇北门桥某茶馆门口,后被群众制止并抓获。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明某的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明红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明红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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