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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学生“出租身体”后合伙敲诈网友被诉
发布时间:2014-03-06 10:33:52


    本网讯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世上有出租车辆的、有出租房屋的、也有出租物品的等等。可听说过人有出租身体的吗?河南省正阳县就有一19岁的女学生竟然出租身体,然后进行敲诈勒索。3月4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免予李某刑事处罚。李某自编、自导、自演的出租身体的闹剧,不仅没敲诈着钱财,而且成了人们茶余饭后争相传送的笑谈。

    1995年出生的李某,她起个网名叫“本人出租”。 2013年7月底,王某在网上看到她的网名后,觉得好玩,就主动与其网上QQ聊天,通过聊天王某了解到李某确实“出租身体”,王某喜出望外。经过短时间的网聊,2013年8月1日夜二人终于见面了,王某、李某就租金进行讨价还价后,最终李某同意200元租一夜。于是李某就和王某去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回家后李某觉得身体不适,就上网查查生理知识,发现自己的处女膜破了,非常生气,就给网友张某联系,让张某为其出谋划策教训王某,张某和李某密谋后,李某决定找王某索要五万元钱青春损失费,如果不给,就去报警,以此吓唬王某。同年8月22日,李某、张某约王某见面,王某如约而至,见面后,二人开始演双簧,张某称其在检察院上班,懂法律,拿钱私了,不准报警,如果报警,犯强奸罪最低判三年。李某说:是私了还是公了。王某害怕了,同意私了。李某就向王某索要5万块钱。因王某没有现钱,张某让王某给李某打了三万元的欠条,并威胁王某说:“第二天12点前把钱送过来,否者就报警。后因王某失约,张某(另案处理)、李某报了警。  

    正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款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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