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同居17年起纠纷 法院节后调解和平分手
发布时间:2014-02-08 16:09:15


    本网讯(方伟 张振伟)  2月7日上午,春节长假后的首个工作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银坑法庭在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后不到一小时内,就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新一年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原告陈文涛诉称,其与被告廖美琳在1995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1997年5月按农村习俗转门成亲,并分别在1998年7月30日生育男孩小玉(化名)、2004年6月15日生育女孩小婷(化名),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因感情不合,从2005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因就小孩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承办法官耐心地听取了原告的诉说,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当即通知被告前来调解。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决意解除同居关系,除了小孩的抚养权外没有其他方面的分歧,承办法官先是充分肯定了双方的爱护子女之心,又从小孩的意愿以及实际生活情况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小孩小玉、小婷都由原告自行抚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