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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赡养纠纷引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4-02-08 13:52:49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既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赡养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

    一、引发农村赡养纠纷的原因。

    一是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农村现在已形成打工的浪潮,种地不如打工挣钱快,青壮年几乎全部出门,收入增多,视界开阔,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原来的家庭生活观念、生活局面受到冲击,婚姻生活逐步出现不协调,夫妻一旦出现对立情绪,往往老人首当其冲,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孤立,特别是农村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质不高,老人几乎成了出气筒,不给饭吃、打骂、克扣、拒付赡养费用和物资等等屡见不鲜。很多赡养纠纷案件就是由于夫妻、妯娌、郎舅之间存在“心病”而逐步变得复杂。

    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想说“养”你不容易。这些被告有的是年老体弱,有的是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有些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打工,留老人守屋,无人赡养,更无人慰藉。目前,打工成了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这些打工人员长年累月出门在外,不仅不与家中老人联系,更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这些打工者中有孩子需要老人照料的,尚能寄一些钱回家,如果不需要老人照料孩子的,家中的老人就成了被子女遗忘的角落,衣食无着他们只有拖着残体靠打零工、捡破烂度日。

    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农村家庭子女多,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诿,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子女之间唇枪舌剑的由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等等。例如李某,生有四子二女,均已另立家室,其中一个儿子自小由他人抱养,故没有支付赡养费,两个女儿外嫁,也没有支付,还有两个儿子便以此为由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一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再加上媳妇的数落,便也不再支付了。

    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领带于子女供养。而且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  

    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有些子女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在农村,老年人虽然勤劳了一辈子,但他们大多从事的是传统的农业体力劳动,经济收入本来就低下,随着年老体衰、生理机能的下降,老年人“油尽灯枯”,生产、生活技能逐渐消失,连最低的收入也达不到了,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子女产生嫌弃其无能、怨恨其偏心等心理,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生活习惯各异,年久产生矛盾而引起赡养纠纷的产生。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两个不同时代,两代人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一是饮食问题,如老人喜欢吃软食物,而年轻人喜欢标新立异。二是爱好不一致,如看电视之类,倘若改变了一方的生活规律,矛盾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如不能及时解决,很大程度上会引发赡养纠纷。

    父母、子女双方自身素质欠佳而引起赡养纠纷的产生。随着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有部分农民依然不懂法、不学法。部分老人封建思想意识浓厚、置子女的权益于不顾,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导致自己的赡养问题难以落实;部分子女法律观念淡薄,置法律道德于不顾,无任何理由,将老人推回社会,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老人再婚引发纠纷。原告丧偶另娶(或另嫁)后失去生活能力的,其子女不承认赡养关系。有的认为其继父继母有霸占财产的目的,有的认为父母再婚让儿女不好做人等。如70岁的原告李某,52岁时丧偶,考虑儿女们已经成人,为了不给儿女们添麻烦,便嫁给镇上孤身老人王某。王某死后,李某失去生活来源,回到儿子家,儿子媳妇认为其母亲能干活时改了嫁,不能干活时就跑回来给他们找麻烦,骂其母“老不要脸”,断然将其拒之门外。

    将老父母拆散供养引发纠纷。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家住—个,负责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

    二、解决赡养纠纷的对策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人民法院要与各级组织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标语、板报、村民会议等形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法。在全社会养成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基层法院和农村派出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基层民调组织应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形成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共同参与、全员上阵的强大的调解网络,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民间,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他们养成积极向上的健康习惯。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现象受到严厉谴责,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审理。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

    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现实生活中,儿媳(女婿)在赡养问题上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个女婿半个儿”。我们评价文明和睦家庭的标准,无疑婆媳、翁婿关系都是重要的砝码。而在赡养纠纷中,儿媳尽管站在幕后,但这个潜在的主角,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

    建立代位赡养制度,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城乡卫生条件改善及生活环境好转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比较有特点的“以老养老”案例。即: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在这些案件中,被赡养人无法以自己也需别人赡养提出抗辩,这种抗辩显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但客观上又确实存在这样的难题:赡养人本身就是需要他人赡养者,如果强制性判决赡养人尽赡养义务,十分不尽情理,这样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尽管目前此类现象还不甚太多,但这类现象将逐渐增多的可能却是无可争辩的。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一定的年龄阶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质赡养义务,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赡养人,替其父母尽赡养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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