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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好友房拒付尾款被诉 法院依法判支付
发布时间:2014-02-08 09:31:55


    本网讯(苏悠悠 莫芳黉)  男子购买好友的房屋,因所缴税费太多,便拒绝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好友为维权将购买人诉至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原告张明与被告黄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成为好朋友。2011年4月初,被告欲购买原告所有的一栋房屋,遂委托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房地产交易转户手续。同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原告以11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首付60万元(含定金20万元),余款52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付清,办理过户手续中需缴纳的税费由被告按规定承担;违约金为每日缴纳欠房款的3‰。

    自与原告协商购房之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共计80万元。2011年6月,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完成。此后,由于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2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张明购房尾款叁拾万圆整,保证于2012年2月29日前付清”的欠条。随后,被告于2012年2月至4月间先后两次共向原告支付了29万元,余款3万元拖延至今未付,两人因此反目。2013年12月,原告经多次追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购房余款3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缴纳的购房税款已远远超出约定限额,不应该继续支付尾款,亦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方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尽其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率标准计算,故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4165.37元。由于被告未能为自己的辩解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3万元级逾期违约金14165.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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