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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霸州法院公开宣判四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4-01-26 09:22:43
犯罪分子签收法律文书。 审理现场。 本网讯(刘占魁 丁力辛) 1月24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这四件案件。 2000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郭振武伙同其子郭全明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营电镀加工厂,长期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厂子后面的褚东村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约30余吨,经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被告人的电镀厂排污口污水水样PH值为2.36,褚东村大坑水样PH值为2.58,六价铬为0.004 mg/L,镍4.23 mg/L,镉0.05 mg/L,锌188.4mg/L,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振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全明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朝宇在霸州市东杨庄乡下段村其非法经营的电镀厂内,私设暗管并通过管道向厂外的大坑内排放含酸的污水。经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被告人王朝宇的电镀厂电镀槽内污水水样PH值为1.34,电镀厂外的大坑水样PH值为6.79,六价铬为23.13 mg/L,总镍68.12 mg/L,总镉0.05mg/L,总锌190.4 mg/L,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朝宇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1年3月份至2013年5月份间,被告人高寿山伙同高寿喜(现在逃)未经工商、环保部门审批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非法经营高寿山电镀厂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下水道直接排入东寨上电镀小区北侧的大坑中。经检测,高寿山电镀厂排污口污水水样PH值为1.27,厂外大坑污水水样PH值为2.66,镍含量0.05mg/L,锌含量188.4mg/L,严重污染环境。 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高寿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3年3月初至同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白长明在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坟村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电镀厂,利用盐酸给五金件做氧化处理,并私设渗坑,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600斤左右的工业废酸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长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霸州市法院党组成员、刑一庭庭长吴胜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该院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斗争的情况。他说:京津冀是国家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区域,河北又是京津冀治理中的重中之重。霸州市作为环京津地区,对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刻不容缓、责无旁贷。霸州市法院针对该市此类犯罪的特点,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实效。一是强化职能,从严打击。该院及时调配、充实刑事审判力量,组成专门合议庭,为此类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坚持从严惩处,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二是依法办案,确保质量。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该院严格执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对此类案件从重判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让犯罪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该院积极参与构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通过组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实现标本兼治。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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