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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款物保与人保并存 法院判物保优先
发布时间:2014-02-08 09:10:31
本网讯(毛伟) 在同一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并存,债权人应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李敏归还原告叶辉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唐燕对上述借款中扣除奥迪车价值以外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4月29日,李敏向叶辉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并用奥迪车做质押,同时唐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李敏在借款后将质押在叶辉处的奥迪车开走,事后叶辉未要求李敏将车开回。借款期满后,李敏未归还借款。叶辉诉至法院,要求李敏归还借款10万元,唐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敏向原告叶辉借款10万元,有被告李敏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故对原告叶辉要求被告李敏归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敏在借款时将奥迪车质押给原告叶辉,原告叶辉与被告李敏依法成立质押关系。被告李敏在借款后将质押于原告叶辉处的奥迪车开走,原告未要求被告李敏将质押的奥迪车开回,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叶辉要求被告唐燕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唐燕应对扣除奥迪车价值后的剩余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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