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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田被征用 村民状告小组讨安置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1-27 09:03:58
本网讯(黄岗) 原告杨玉明一家为讨要征地安置费,向法院起诉,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一家要求被告给付征地安置费5838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告系被告广西田阳县吉利村民小组的村民,实行农村联产承包制后,全家7人有份额分得责任田,其中在本屯排达(地名)分得6块水田共4亩,在达批(地名)分得1亩,并于1991年经公证处进行公证。该屯至今还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福禄河五级电站为搞好电站建设,需要征用被告小组的土地222.27亩作为电站建设用地,经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协商,双方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规定,征用被告水田21.48亩,园地4亩,灌木林137.75亩,荒草山59.04亩。国土资源局征用被告的土地后,已按协议书规定给付被告土地补偿费264992.29元,安置费310366.29元,青苗补偿费75884元,共计651243元。其中水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为11676元/亩。 被告收到国土资源局给付的款项后,未能就被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为暂时安置群众的生活,被告曾两次按人头分配每人3000元,原告7人共分得21000元。原告被征用的水田为5亩,按征用协议规定安置补偿费为58380元。原告以今后不需要被告给予安置水田为由要求被告给付征地安置补偿费58380元,同时又没有放弃作为村民应享有的山林、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其他安置补偿的权利,为此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安置补助费58380元。 田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获得的土地安置补偿费,应由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的人员。原告与被告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后,属于需要安置的对象,有权享有统一安置。而被告的统一安置有多种方式,重新对承包田地进行调整只是统一安置的其中一种形式。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放弃被告今后可能给予调整承包土地的统一安置,只是放弃土地调整的安置,但又没有放弃作为村民享有的其他安置的权利,实为不放弃被告对其的统一安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安置补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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