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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放水栽秧动手 “胜者”被拘留判赔款
发布时间:2014-01-24 11:44:02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固始县一村民因栽秧需要从村水库放水时,却遭到同村另一村民村民阻拦。对方在索要放水费未果的情况下,将该村民打伤。2014年1月2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强赔偿原告张高敏各项损失共计计10285.87元。

    2013年5月9日下午15时至16时许,原告张高敏与本组其他两家因为栽秧用水,遂从本村水库放水,张高敏一人在现场看管。被告刘强酒后来到现场,其认为该水库仅应归其所在村民组村民享用,其余人用水应该交纳用水费。张高敏不同意刘强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刘强挥拳朝张面部击打,双方撕扯几下后被别人拉开。原告丈夫报警。刘强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固始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原告张高敏事发后被送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颈及腰部软组织损伤。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高敏头、颈及躯干软组织损伤均为钝器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高敏为农业生产从其所在村的水库放水用于栽秧,属于正当的生产行为。被告刘强酒后阻止其放水并殴打原告,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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