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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盗窃财物被保安查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艾小川 发布时间:2014-01-26 09:03:20
【案情】 2013年9月,王某在某公司趁人不注意偷取该公司员工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出某公司大门时被例行检查的保安查获。某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门卫制度,为保障公司财产安全,要求对出大门的职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检查,以防止公司里的财物被盗。 【分歧】 对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系盗窃既遂。王某在窃取笔记本电脑的同时,被害人李某已经失去了对电脑的控制,尽管最终在出大门的时候被发现,但这属于事后行为,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系盗窃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现行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用“失控说”,即以被害人丧失对犯罪对象的控制为盗窃既遂的标准。因为盗窃罪是典型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对财产所有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表现为财物在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因被盗窃而脱离其实际控制,即从客体的损害着手,以财物在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认定盗窃既遂与否关键看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若在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后被查获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因为某公司具有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要求对每个出门人员进行检查,且笔记本电脑体积较大不易藏匿,所以,对于作为犯罪对象的笔记本电脑来说,其处于所用权人李某和某公司的双重控制之下。本案中,虽然所有权人李某当时丧失了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但在出公司大门前,该电脑仍处于某公司的控制之下,总体来说,该笔记本电脑未被丧失控制。 综上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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