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自家车辆抵押给他人又盗走 郑州一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0 10:33:34


    本网讯(丁华峰)  自己拥有的车辆,一旦转移抵押给他人做债务担保,虽然所有权还是自己,但控制权或者保管权就随着车辆转移给了别人。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自家车辆案件,被告人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今年38岁的郑州市居民徐林做生意经营有方,很快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别克轿车。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就计划把私家车用来抵押,暂借现金救急。2012年12月27日,徐林向朋友小穆借款10万元,并用其自家实际持有的一辆别克轿车作抵押。然而轿车开到朋友处抵押后,徐林又放心不下了。

    2013年1月7日18时许,徐林来到小穆的所在的社区,通过GPS定位找到其抵押给朋友的黑色别克轿车,然后将该车盗走。直到车辆丢失两个多月的2013年4月1日,公安人员才在山东省微山县将盗窃犯罪嫌疑人徐林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6.8万元。  

    徐林当庭供述,2012年12月27日用别克轿车作抵押时,当时给了小穆一把钥匙,自己也留了一把钥匙。2013年1月7日下午,他到小穆的住处找其归还3万元的利息,但没有见到小穆。看到楼下停着自己的车,用自己携带的车钥匙打开车门拿出自己的驾驶证后,把车开走了。被告人徐林在法庭辩称,自己当时没想着偷车,是因为家人追着要车,一时冲动才办了糊涂事。至于自己使用GPS定位,是不想让小穆动自己的车。

    徐林在公安机关却这样供述,当时想起车上装有GPS定位,就想着把车开走,不还小穆的钱。于是他通过向车上装的GPS发短信,在小穆住处的楼后面过道里找到该车,用他留的一把钥匙将车开走。因怕小穆找到自己,后将手机关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徐林提出的他没使用GPS定位偷车,是因为家人追着要车,才一时冲动把车开走了的辩解,经当庭查证,徐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小穆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徐林系在乘被害人不在家之机,通过GPS定位将该车开走,直到将近三个月后,徐林在山东省微山县被公安民警抓获,方将车辆追回。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徐林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徐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追回的别克轿车一辆,依法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小穆。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