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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两万钱款属性存争议 法院判为还款
发布时间:2014-01-14 15:59:22


    本网讯(毛伟)  因就2万元归还款的属性有争议,曾经的合作伙伴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顺欠原告毛荣借款3万元,除去已归还2万元,还需支付1万元。

    2012年,毛荣、王顺与他人合伙开办沙石场,达成口头协议,每人投资数额不等,王顺负责沙石场的运作。2012年7月29日,王顺向毛荣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出具借条。后合伙人之间产生分歧,遂停止了沙石场的开办。

    2013年1月20日,王顺向毛荣的妻子的银行账户汇入2万元。毛荣认为该2万元属于投资款,起诉要求王顺归还借款3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顺辩称,沙石场虽然已经停办,但没有进行清算,归还的2万元属于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顺向原告毛荣出具借条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与他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开办沙石场并各有资金投入,后因分歧达成了终止合伙的意向。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合伙进行了清算及对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及其他合伙人投资款达成一致。因此,被告主张2013年1月20日向原告妻子的银行账户汇入2万元为归还原告借款的还款行为,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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