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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接待游客款难要 旅行社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15 09:09:15
本网讯(付慧 倪心怡) 接受其他旅游公司委托接待游客,却没想到自己按约完成接待行程后,费用一分未到账。多次索要未果,委托人竟然玩“消失”,无奈之下,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社在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张成是成都国旅南京分社的总经理,其在宁国做业务考察时认识了鲁昕,鲁昕是安徽某国际旅行社在宁国分社的负责人。2013年5月期间,经电话联系,鲁昕通过安徽某国际旅行社将其组团的游客委托给成都国旅南京分社目的地接待,委托接待共计14人次,旅游费共计61875元。 二者通过传真的方式订立了两份旅游接待合同,合同约定鲁昕先支付部分款项,用于交通费用,但鲁昕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付并承诺旅游行程结束后付清全部旅游费,成都国旅南京分社为了保障游客的利益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待其按约完成旅游合同接待行程后,却发现鲁昕仍未支付旅游费,经多次催要,鲁昕在仅支付了4000元之后便联系不上。 张成找到宁国市文化旅游执法大队,由他们出面将鲁昕找到,三方经一番协商,鲁昕向张成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余款8月24日支付,并用自己的小车做抵押。但24日起,张成便再联系不上鲁昕。为维护自己公司的利益,张成将鲁昕和安徽某国际旅行社告上了法院。 宁国市法院经过缺席审理认为,原告成都国旅南京分社与被告安徽某国际旅行社签订的接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实际按合同约定接待了被告组织的游客,且经被告安徽某国际旅行社下设分公司负责人即鲁昕确认,尚欠原告旅游团款57875元,被告安徽某国际旅行社应按约支付该旅游团款。故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支付原告成都国旅南京分社旅游款57875元,鲁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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