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八旬老人起诉继子索赡养费 法院调解获偿
发布时间:2014-01-13 16:44:45


    本网讯(覃路 黄耀浪)  2014年1月1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结一件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肖设宁起诉再婚妻子的儿子韦庄要赡养费,经法院工作,被告韦庄自愿当庭补助给原告支付一万元生活费。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的母亲刘兰于1984年再婚,彼时,被告虽已成年,但是承认原告是其继父。为此,原告将刘兰和韦庄的户口从农村转到城镇。1986年原告从铁路系统退休,根据当时的政策,家属可以顶职,因为原告一直视被告为亲生儿子,就让被告顶职成为铁路工人,而原告则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农村。谁知被告工作稳定并逐渐升职后就开始不抚养原告,并挑唆其母对原告不管不顾,并与原告离居甚至不告知其去向。现在原告体弱多病,希望被告能尽到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与其母亲结婚时被告已经成年,根据《婚姻法》规定,原被告没有抚养关系,被告没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其次,被告的母亲一直照顾原告,只是原告不尊重,甚至打骂被告的母亲,被告的母亲才不和原告居住,搬到被告家。再次,原告退休后有退休资金,也跟前妻有三个婚生子女,应由他们来赡养,生活不应存在困难。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因为原告与被告的母亲结婚时被告已经成年,而且被告当时并未跟随其母跟原告生活,双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考虑到原告现在体弱多病,而且原告让被告顶其职位也是真实,故主办法官积极做双方的工作,一方面向原告释名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向被告说明了其也是受到原告的帮助才有今天,而且原告现在体弱多病也是事实,希望被告能体谅原告的困难。

    在主办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自愿当庭补助给原告一万元生活费,原告则答应以后再也不找被告的麻烦。到此,本案得到很好解决,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