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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价值
作者:刘忠发   发布时间:2014-01-06 14:30:42


    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受到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有其深刻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一些。

    首先,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巡回审判方式。马锡五要爬山涉水,深入田头、村庄,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诉说,在当地调查研究,最后进行调解或者判决。这一切都发生在根据地人民群众的身边,是一种零距离的诉讼,大家感到很方便。这在诉讼资源不足、地广路遥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具有优越性。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不离开自己的所在地,更不必长途跋涉,便可非常方便地进行诉讼,解决纠纷。这种审判方式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成为解决讼累的有效途径,自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封捧儿结婚”案的审理就是如此。1943 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路经华池县的时候,遇到一个姑娘。她向他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说:“马专员,我正要找你哩,我要告状。”此姑娘就是当地的封芝琴,小名“封捧儿”。他父亲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为妻,可她却愿意嫁给自己心爱的小伙子张柏儿,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纠纷。当时,县司法处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封捧儿不满意,故要求马锡五再审此案。受理此案后,他“详细询问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事件的真实情况”,“又询问了附近广大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随后,他在“当地村公所举行了群众性的公开审理”,“许多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参加。”最后的审理结果,不仅双方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也“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

    其次,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与调查研究结合在一起的审判方式。马锡五会根据审判的需要,深入群众,实地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案情,在群众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整个过程都透明公开,没有暗箱操作。这种透明公开也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打下了程序基础。“骑骡人的尸体”一案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1946 年夏天,八路军某部采购人员周定邦从延安出发,去南泥湾,途中经过一片森林,遇到一个骑骡人。他见那人身强力壮,“遂生歹意,将骑骡人杀死”。案发后,经过侦查,周定邦被捕、归案。延安司法处审理时,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上报边区高等法院复核时,马锡五发现,虽然周定邦供认不讳,但证据不足,认为“仅凭被告口供不足以定案”。于是,他带领同事们实地勘查,多次到犯罪现场,寻找尸体埋藏的地点,“终于从一棵树底下挖出了骑骡人的尸体”。大家都目睹了马锡五透明公开的办案过程,佩服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正的审判。

    最后,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在审判中使用的方式,是司法的组成部分,也为司法服务。公平正义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所应具备的一种属性。革命根据地的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追求公平正义,希望得到满意的结果。马锡五通过自己的审判方式,可以给诉讼当事人公平正义,能够体现诉讼的价值。人民群众深深感到这是一种诉讼成本低,但又是一种诉讼价值高的解决纠纷办法,当然很欢迎。一起无头命案即是如此。抗日战争时期的一个秋天,马锡五从干部办的农场返回时,碰到了苏发云。他来自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下属的一个县,因为家中有人被县司法处误判了,找马锡五来申冤。他说:“当时我们三兄弟都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人?我们实在是冤枉啊!”秋收结束以后,马锡五就“将此案案卷全部调上来,亲自审阅”,“发现三人口供对不到一起,疑点很多”。经过仔细调查研究,这三兄弟杀人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了。可是,真正的凶手又是谁呢?再经过深入调查,终于找到凶手杜老五,案情也水落石出。于是,在区政府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同时“处决了谋财害命的凶犯杜老五”。会后,人民群众纷纷表示:“马专员真是‘马青天’!”从此,“马青天”的美誉便在边区广为传颂了。

    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了司法公正,显示了其特有的优越性,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够在革命根据地生根、开花、结果。

    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价值是:

    一、巡回审理、调解为主、就地开庭、方便诉讼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价值之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起来的较为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它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调解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为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这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真相”的要求;其次,充分考虑当地民风民俗做出的裁判为群众所乐于接受;最后,当事人在当地环境、社会关系、宗族等社会舆论压力下,也容易服从判决和调解结果。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增加,审判人员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当时的审判方式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为扭转被动局面,法院开始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法院不再包揽查证,转而要求当事人举证;不再规定调解结案率,开始强调审限;推行“一步到庭”,等等。事实证明,这些改革举措的确取得了成效,改革的成果也得到立法的肯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判决为主,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立应及时判决;在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上,虽然保留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但是把“谁主张,谁举证”规定为证据来源的主要渠道,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等。在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摒弃“纠问式”审判方式,推行“辩论式”审判方式。我国的民事诉讼由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过渡发展、演变为新的审判方式。当今我们进行对比性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不断矫正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使其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的意义和价值。

    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极大,而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的群众不了解也不适应机械的司法程序。另外,由于情理观念在中国几千年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判断是非作用,它不仅是中国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而且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社会正义观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审判的评价,而审判的合法性,取决于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或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之公正,其实就是“公众认为正确”之意。③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以追求公正为根本目标的司法改革仍具有其现实意义。

    二、高效率、低成本解决纠纷、平息矛盾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价值之二

    通过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应该承认它的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即使总体的民事诉讼模式变革在制度上已成为必然趋势,通过简易程序和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马锡五审判方式仍可能保持其特定的位置和意义——在中国走向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在农村和民间应留下它的一席之地。在法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它以及同其他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满足多元化社会的特定法律需求,既可以用它来控制诉讼的泛滥和诉讼成本的攀升,亦可以用它来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法律文化的特有样式。总之,从民事诉讼的现状看,虽然审判方式改革已推进了一个时期,但民事诉讼模式实际上尚未完全发生本质的转变,较为实用的马锡五司法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性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注重情理,及对情理熟悉对法律陌生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符合情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当地民风民俗和情理标准,再结合司法原则,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虽然大都市中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或正在被正规的民事诉讼程序所取代,但在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群众间的纠纷,如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纠纷,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人民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此时,具有灵活便利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较为实际地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所以,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

    三、简化程序、便民诉讼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现实价值之三

    由于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性,故民事诉讼方式的改革宜区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分层次、分阶段、分区域地推进。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采用目前正在推行的审判模式,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则可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民商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基层法官在基层乡镇、基层社区忠实地履行定纷止争、维护法治的司法职责,长期以来积极探索符合基层情况的审判方法并付诸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陕西省蓝田县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办理了526起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镇上、到家庭中办理的,一次开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访调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识宣传;又如草原上的“马背法庭”——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法院每年夏、秋季节派出由一至三名法官组成的巡回法庭,深入各个乡镇、牧业社举办法制讲座,走帐串户,就地办案,及时化解纠纷,调解案件,被当地群众视为定纷止争的贴心人;再如云南省禄劝县撒营盘法庭“背着国徽去开庭”,受到当地老百姓欢迎和拥戴。实践证明,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公正、高效执法,践行了司法为民要求,受到广大农民当事人的欢迎。

    前述审判方法都是以解决纠纷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具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特点:其一,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区,法院在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中不拘形式,实行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不要依赖律师参与,法官定期下乡,及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程序。其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是以纠纷解决为目标,并重视纠纷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社会效果。虽然与马锡五的时代比较,法官在办案中已经基本有法可依,但法官仍然注重借助各种传统习惯,并主动依靠当地组织的协助甚至把法庭开到街道社区、村委会、农家小院、田间地头、学校等,以教育群众,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自愿性和合理性,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其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开庭与庭外工作并举,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解释作为办案的需要,而且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法官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并不掩饰对当事人的理解、同情或道德的谴责和批判,总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富有人情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因此,随着法官工作的进展,当事实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逐步理清时,纠纷实际上已经解决,当事人或撤诉、或接受调解,最终达到对判决也容易接受和执行的目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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