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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之价值
作者: 张小秀 谢建山 发布时间:2013-05-21 14:32:11
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设置,都蕴含着对一种法律价值的选择和追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同样如此,它作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其法律价值的体现往往也是多元化。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属于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起诉自由裁量权问题。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程序后果是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其原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的附条件情节,出于更为长远的考虑,不需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在一定期限内的条件考量,再决定考验期满后的起诉或者不起诉。 国内还有诸多的学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比如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 从上面两个定义我们不难发现,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在定义上有些些许的不同,但是二者之间差异并不大,只是一些文字和用词等上面的表述不同,更多的是精神实质上的相同相似。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价值 (一)符合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是随意的, 而是特定的: 从刑罚上可以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上;从案件性质上可以限定在非严重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涉嫌过失犯罪的一般刑事案件上; 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点及其对案件的态度上, 可以限定在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案发后自首、立功、积极防止损害结果发生或积极赔偿、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上, 等等。此外, 在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上, 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施加必要的人身约束, 可以要求其积极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可以责令其经常参加社区公共服务或其他公益活动, 等等。在上述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附加条件下,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既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免受审判给其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后果, 又将使他们在一定时期受到比较严格的管束和教育, 不致重蹈覆辙, 进而改过自新, 还可以为推动刑事和解提供机会和条件, 使被害人一方得到精 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补偿。这一切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有积极意义的。 为了防止附条件不起诉的滥用, 损害公平、正义,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上, 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愿。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如果他拒绝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审判, 应当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同样, 对于被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要求交付审判的, 也应当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这样, 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案件而产生的负面效应, 防止损害公平和正义。 (二)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体现司法的效率。刑事诉讼是一项以高昂诉讼成本为代价的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成本与收益的经济性问题,满足诉讼经济的价值需求正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早产生的动因。而在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发案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所形成的诉讼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突出,而在短时期内又很难通过加大司法投入的方式解决。因此,以有限的刑罚资源控制犯罪必然要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的效果,即要求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需要制裁的违法行为进行普遍干预、平均投入刑罚资源,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太高、而且效益会不断降低。在刑法中,以有限的刑罚资源集中打击严重的犯罪行为,就成为经济学分析法学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在我国如何合理科学地配置利用司法资源,已成为一个待解决的问题。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通过充分型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相当一部分的犯罪案件在起诉环节消化处理,原本应当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分流,使其不必经由耗费诉讼成本更大的审判程序就可了结,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重视人权,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一旦一个人被社会加上某种标志,他将自觉不自觉地实现该标志的要求。如一个人被确定为犯罪,他就可能在心理与社会角色上符合犯罪的规定性。这是犯罪学上“标签理论”的基本思想,按照该理论的逻辑,犯罪嫌疑人一旦受到起诉而进入审判程序,受到判决,即便是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超小的也会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对受过刑的个体来说,将被视为有过前科的人,必然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常常被社会拒绝不容易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持教育、挽救、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缩短了诉讼程序,使犯罪嫌疑人免受被起诉后的各种不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人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在社会环境中进行教育和矫正,使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到明显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同时也可以避免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总之,附条件不起诉使一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止刑事诉讼程序,避免犯罪嫌疑人因判处刑罚而被贴上犯罪的标签,有利于其改过自新融入社会,体现了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四) 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慎刑的思想,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是抵制犯罪的最后的手段,在适用刑罚时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德国学者耶林曾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刑罚是一种治理社会的有效手段,但它显然不是最好的手段。同时刑罚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具有有限性,因此,刑罚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和措施,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刑罚谦抑性的实现主要应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两种途径。而附条件不起诉作为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正是刑法的谦抑性的体现。具体而言,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考虑案件的综合情况之后,认为不科处刑罚比科处刑罚更有利于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改造自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一部分案件避免了后续的审判和执行程序,使犯罪嫌疑人尽快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降低了刑罚滥用和扩张的可能性,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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