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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五进”的实践价值
作者:房路明   发布时间:2013-08-16 14:35:10


    “案多人少”是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诉求的首要客观约束条件,为了使司法公正及时地运送给社会,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队伍规模、人员素养、办案水平和裁判效率等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然而,因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一味扩大法官规模并非一直有效率地,这需要法院重视、发掘、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以司法机制的合理改善、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人员的意识更新为契机来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其中,审判五进就是法院针对矛盾发生的社会环境以裁判有代表性的个案来实现对该社区内人民群众法律认识的影响、引导、矫正。审判五进是指法院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审判该区域内的代表性个案。较法院坐庭审案的场域司法模式而言,审判五进是法院便民利民的巡回司法模式,其目的是通过在案件涉及地进行审判以彰显场域司法中难有收获的纠纷一般性、社会性预防效果。下文笔者将从人民法院的内在视角对审判五进的价值进行论证分析和理性判断。

    一、审判五进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统一。法院依据法律规范裁判案件,从正面视角看,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律对当事人所选择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评价;从反面视角看,法院对当事人所选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成为当事人再次选择如何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虽然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并非总能够促使当事人再次选择合法的行为,但是,这种明确性评价无疑加重了当事人再次选择违法行为的心理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法律五进以法院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该社区内活生生的案件进行合理链接、法律剖析和妥善裁判,法庭庄严、权威地运用案件所涉法律知识能够实现对该社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法律观念增强和法律运用拓展,达到个案审理能够实现对当事人进行特殊预防的法律效果和对参与群众进行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素养不高是导致纠纷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机关有责任在加强法律实施力度的同时提升法律宣传的质量。虽然国家已经进行普法多年,但是以发放法律汇编为主要方法的普法显然难以获得预期的收效,这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理解法律的知识能力欠缺,另一方面是法律的运用需要专门的知识、技术和方法。而且,群众有限的法律知识难以在纠纷解决上取得共识,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说法”。而人民法院开展法律五进,有针对性地选取该区域内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公开审理,能够使广大群众在当地干部的组织下就近地、有序地进行听审,群众的法律认知在法官依法裁判的过程中得以更正、充实和统一。

    二、审判五进是人民法院延续我国传统经典审判方式的主要途径。

    中国革命和改革的实践表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因此,司法工作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我国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传统经典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简化诉讼手续,实现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来解决纠纷,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我国以西方司法制度为蓝本构建审判制度时应当得以延续、传承和发扬。

    然而,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已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诉求,“案多人少”局面一时难以有效缓解,因此,以法院和人民法庭为中心来审理所管辖区域的纠纷成为司法工作的主要模式,即坐庭审案。坐庭审案的方式虽然会加重边缘区域当事人的诉累,但是边缘区域远低于法院附近区域的纠纷发生数量、纠纷发生密度、纠纷发生频率,因此,坐庭审案不仅符合经济学理论中效率标准,而且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司法诉求。然而,坐庭审案只是满足了当事人的司法诉求,可是难以熟悉区域内的司法环境而可能成为“井底之蛙”,且作为法律实施者难以起担当法治深入人心的大任,这就会引发脱离广大群众的危险。因此,司法需要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现代升华,法院大力践行审判五进,就是在坚持追求坐庭审案的效率性司法的同时,兼顾进行巡回审案的效果性司法。

    同时,审判五进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征求听审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倾听人民群众的法律心声,以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服务方式,巩固司法的群众基础。

    三、审判五进是人民法院担当建设法治国家大任的可行途径。

    强化法律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后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法定的纠纷裁判机关,其实施法律的最主要途径就是依法向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法律裁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出于纠纷发生地的中心位置,一般而言,纠纷发生数量、密度、频率从中心到边缘呈递减趋势,与之对应,法律作为纠纷处理依据的可能性也呈递减趋势。然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全社会具有法律共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和增强法律思维运用,这就需要法院在边缘区域进行送法下乡式的法律宣传,而审判五进正式国家司法力量的有效延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开展审判五进活动时,审判场地的选择、人民群众的发动、庭审纪律的维护、审判用具的提供等都需要巡回地干群的重视、配合,这无异于法院代表国家机关对基层组织的组织能力、运作水平和群众基础的一次检验。此外,法院以审判五进的方式将审理个案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表述、阐释和应用,以法律界定个案当事人的利益得失来实现法律对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渗透、影响乃至控制,这样潜移默化地送法能够促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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