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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田源 邓洪强 高宇涵 发布时间:2013-12-30 17:07:25
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 一是工作涉及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公、检、法三部门配合不十分默契,定性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庭审尚没有完全分开,导致工作展开缓慢,没有取得丰富的经验。 二是量刑方法和步骤掌握得不熟练,由于受传统模式的影响,传统估算的量刑方法不能摒弃,仍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三是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掌握得不好,存在机械适用问题,即法官成为计算器,使个案量刑与同期按照传统方式审理的相似案件相比出现偏差。存在量刑走低现象。如我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三被害人均为轻伤,其中一人轻伤为重度。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也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按“估堆”量刑方法,被告人的量刑应在两年半到三年,但量刑改革后,通过计算,量刑是在一年半至二年之间,被害人在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之下,往往抱怨对被告人量刑过低,对法院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是酌定量刑情节的调查取证存在困难,酌定量刑情节的调查取证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公安机关侦查时往往注重收集定罪证据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取证不能全面顾及。 五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审判结果容易出现差距,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在庭审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又往往不考虑赔偿情节,因而对此类案件,尽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一定幅度内,但宣告刑容易逾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范围。 六是实行规范化量刑后,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类型案件,如寻衅滋事、强奸、聚众斗殴等,选择量刑起点偏低,最终的宣告刑比原先的“估堆”量刑低的多,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理想,甚至对一些案件的处理带来错误的导向。 七是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盗窃、敲诈勒索、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调整,就数额问题如何增加量刑的幅度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犯罪数额超过法定的一半,又涉及到累犯问题,量刑是从重处罚还是加重处罚,若加重处罚无法律依据,若从重处罚,有放纵犯罪、打击犯罪不力的困惑。 针对量刑规范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入量刑规范化改革,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既要做到量刑活动的独立性,又要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使量刑活动有序开展。 二是增强法官量刑意识,坚决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采取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相结合,使量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减少量刑的随意性。 三是灵活掌握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与主动性,使个案量刑与同期按照传统方式审理的相似案件尽可能平衡,防止出现相同或相近犯罪行为量刑畸轻畸重现象发生。 四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寻衅滋事、强奸、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案件等多发性,社会性比较敏感的案件,建议选择量刑起点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的中间点为起刑点,这样最终的宣告刑比较罚当其罪,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 五是加大投入与监督力度,促使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还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仅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还要兼顾酌定量刑情节,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以达到量刑更加规范化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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