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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建议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作者:谭 靓 发布时间:2013-12-30 16:29:34
人民法院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转达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诉求,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问题的存在: 一、制发总量不大。许多司法建议的提出只是因为法院内部考评需要,法官以完成任务为主导,对做出司法建议并不重视,缺乏主动性。 二、建议对象面窄。一方面在被建议单位中,多为企事业单位,另一方面被建议现象存在于行业中,却仅从个案出发,只针对某一单位发建议。 三、规范性欠缺。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存在着司法建议内容不全面、措施不当、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四、落实不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司法建议的落实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约束,我国关于司法建议的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但其也仅是称“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被建议单位是否要给予相应回复没有做任何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受者的不重视。司法建议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被建议单位没有回应的法定义务。不少被建议单位不及时回复司法建议书,甚至将其束之高阁致使法院的司法建议形同一纸空文。 五、跟踪反馈缺失。司法建议发出后,就完成了任务,没有进行后续的抓落实。 那么,如何规范司法建议?如何让司法建议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司法建议的相关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进行系统地归纳和整理,对司法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司法建议的法律约束力。 二是完善司法建议的内容。坚持个案建议与类案建议并重,挖掘相同问题,经过整理、集萃和提炼,从宏观角度提出针对性,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并在司法建议书中明确反馈期限。 三是完善司法建议的落实。首先在发送司法建议时承办人就要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联系,就建议内容进行沟通交流,以便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其次承办人应进行跟踪反馈,收到反馈的要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并进行记录;未反馈的及时查明原因,若被建议单位拒不采纳建议的,可向其上级单位或具有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通报,督促其整改,以促进司法建议效果的实现。 四是完善司法建议目标管理考评机制。摒弃过去将司法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确立以实效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标准,将司法建议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法官的岗位目标考核,把提出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以及采纳情况作为考察法官能力的重要项目,提高法官对司法建议的重视程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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