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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反思与建议
作者: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3-12-30 16:14:18
陪审制度,其最早的雏形可见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而我国古代的会审制度,仅就形式而言也类似于陪审制。随着时代的发展,陪审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采取选任的方式,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也已成为现代审判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我国,有关人民陪审的制度规定,系统地出现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一基本法之中。2004年8月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单行法形式,就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 2013年5月,在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会议上提出,要在两年时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翻番,推行“倍增计划”,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明确了目标。然而,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较为实现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选人渠道缺失。虽然陪审员选任可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但公民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较少,实际操作中仍以单位推荐为主,以致现有的陪审员多为党政部门、社区居委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且多数是其所在单位以工作任务形式安排的。如笔者所在法院现有的36名人民陪审员,就全部来自所在单位、组织的推荐。由于人员构成已基本覆盖了本地的单位、企业等组织,可以提供陪审员候选对象的单位已经相对有限,若再根据“倍增计划”要求落实,则可能会增加一些单位的“负担”,也会使得陪审员的人员构成过于集中,难以发挥其广泛性的设置初衷。 二是经费保障缺失。陪审员工作所需费用,如业务培训、参加庭审补助等开支,虽然上级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完全落实到位,且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补助标准也相对较低,采取的是按件补助的方式,每件的补助金额仅为40-60元。而一些案件若不能当庭合议或需要二次开庭时,则人民陪审员可能就需要多次往返,每件案件的补助款可能还不足以支付多次往返的车费,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积极性。在现有人员经费开支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实行“倍增计划”,增加后的人员开支问题必然大幅上升,也势必会增加法院经费使用方面的压力。 三是工作考核缺失。由于缺乏针对性较强的考核机制,尤其是考核结果对陪审员的职务提拔、待遇解决等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以致一些陪审员对于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不佳。多数陪审员有自己本职工作,有的甚至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已经承担了较为繁琐的业务工作,在“兼职”履行陪审职责时,很少会主动在庭前要求阅卷,以致在庭审中当摆设、走过场等“陪而不审”的居多,在合议时当听众、无意见等“合而不议”的居多。甚至一些陪审员不能严格按照事先安排,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相冲突为由,临时告知不能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或者私下委托其他陪审员来参加庭审,导致法院需要重新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影响正常的庭审进程。如笔者所在法院,仅2013年就发生过7次类似情况。此外,个别陪审员在出庭时的着装仪表等不妥,直观影响庭审活动的严肃性。类似情况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倍增计划”实施后,可能会对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四是激励措施缺失。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把参加庭审当作一项额外的工作任务来对待,多数陪审员年均参加庭审案件不足10件,甚至还有部分陪审员自任职以来都未参加过庭审。而考虑到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在安排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时,法院也会选择案情不太复杂的案件,对于一些案情较为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则尽量会安排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陪审员参加庭审的积极性,甚至制约了陪审员通过实践提高法律水平。如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208件次,仅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63.17%。 五是退出机制缺失。陪审员采取的是任期制,只有符合规定事由才按程序,报请人大决定免职,不仅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而且相关事由也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部分履职表现不到位的陪审员,以及一些因工作原因调离原单位、实际上不再履职的陪审员,难以产生实际效果,以致陪审员队伍存在“只进不出”的现象。如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只有一名陪审员因犯罪被判刑,才被免除陪审员职务。对于实际未履职的陪审员,由于缺少有效的强制性退出途径,很大程度上也阻碍了一些有志从事陪审工作的人员加入,对于进一步完善陪审员的结构,体现陪审工作成效也多有不妥。 进一步做好陪审员工作,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切实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成立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设置短期工作目标,以及中远期的发展方向,分阶段进行推进部署,力争人民陪审员工作能够实现循序渐进、有序发展。要注重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较为完备的配套政策,将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出来,尤其是经费保障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政策。要能够认真落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并及时发现、反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是要注重充实队伍结构。合理规划人民陪审员的队伍数量,按照能够服务和推动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采取与审判员数量成对应比例的形式,明确人民陪审员总数的上下限,不定期进行补充、调整,确保队伍整体的流动性,及时补充差额与不足。严格按照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人渠道,通过不断加强宣传工作,吸引更多符合条件并有志从事此项工作的公民,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切实加强教育培训,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学识情况,将普遍培训与专门培训结合起来,因人施教,定期普及与陪审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探索实行专业化培训工作,让人民陪审员也能够学有所长。 三是要完善制度保障建设。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主要是人员选任、日常工作开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费,采取预算方式纳入财政计划中,明确由上级或本级财政保障,并可视工作需要进行追加,确保所需经费足额到位。注重保障参加陪审工作所需的时间,合理调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安排,一方面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给人民陪审员留给安排工作的时间,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配合。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建设,定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于确实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或因自身原因难以继续从事工作的,应按照程序提请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以便能够及时补充人员,让人才进出的通道能够切实畅通起来。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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