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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提供结婚证的离婚纠纷案件问题思考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3-12-27 14:55:50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双方以结婚证遗失为由,未提供结婚证,仅提供一份民政部门的婚姻关系证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也只能依法受理,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但因当事人双方未向法院提交结婚证,法院也就不能在判决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收回结婚证。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夫妻之间达成合意,以结婚证遗失为由进行“假离婚”,那么就会造成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无婚姻关系,但却持有结婚证的事实。 如果夫妻处于其他目的,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持有的结婚证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产生误解,以为其仍是夫妻,这就容易导致合同欺诈乃至刑事诈骗。如夫妻在判决离婚后以一方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贷款,第三人在看到双方的结婚证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夫妻共同贷款,但事实上并不是,这就必然会导致贷款预期偿还的巨大风险,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同时,因双方在判决离婚后仍持有结婚证,这也容易给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因为法院与婚姻登记部门并未有婚姻信息共享的平台,对法院是否判处离婚,婚姻登记部门在未看到判决书生效证明时,很难知悉。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严格执行在判决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收回结婚证的措施。如果当事人以遗失为由,则必须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同时法院必须在判决文书、生效文书中注明,并将当事人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结婚证法院未收回的事实致函婚姻登记机关。 二是建立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一站式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信息共享。特别是法院判处离婚的当事人信息、当事人因关系的信息,要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告知。 三是建立案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收回结婚证的案件备案。在涉及到善意第三人起诉或其他与此相关的案件时,通过备案查找,将有利于先关案件的审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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